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预算追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田政办〔2010〕54号

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规范预算追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田县规范预算追加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严格依法理财,促进预算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预算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追加预算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安排而又确实需要政府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增加的单位支出预算。

  第二条  追加预算的原则

  (一)实际需要原则。追加支出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追加申请,不得虚报冒领,以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轻重缓急原则。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中准予追加支出的范围和政策要求,除情况紧急亟需办理的事项予以追加支出外,原则上把其他新增支出纳入下年度预算。

  (三)量入为出原则。县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有合理的资金来源,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第三条  追加预算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出台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三)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

  (五)其他必需的追加支出项目。

  第四条  追加预算的资金来源

  列入追加预算支出管理的财政资金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追加预算的审批。追加预算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制度。

  (一)单位申报与财政审核

  部门经费追加必须符合上述追加支出的原则和范围,经费报告要具体列明经费追加事由、用途、使用范围、标准、建议金额等,并提供相关依据。

  1、上级新增工作任务的。要求地方作支出或配套支出的,由经费需求部门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县委县政府新增工作任务的。需要财政予以资金支持的,由经费需求部门提供有关会议纪要、工作任务文件或县领导批示意见。

  3、人员新增的。由经费需求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的调令、批件和工资审核单等文件依据。

  4、年度经费缺口的。由经费需求部门提供详细的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及分析,经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县政府。对部门单位自身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经费缺口不予受理和补助。

  5、其它不可预计急需支出的。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各部门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追加,分别报送县发改局、财政局,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政府审批

  1、对正常增人增支、政策性增资、结算性支出和明确用途的上级专项拨款等由财政局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负责审批和办理预算追加。

  2、除上述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外,经费追加报告统一由县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需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部门据此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追加。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增强预算编报的前瞻性。县各部门要提前认真研究、统筹规划下年度的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重点,按需要与可能、分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统筹安排下年度的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项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向县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县本级财力水平,将确实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保证部门正常支出需求,切实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

  (二)严格审核把关。要杜绝随意追加预算支出行为,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追加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需要、节俭原则,精打细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挪用专款、虚报支出等情况,应给予严肃处理。

  (三)一般性申请财政经费补助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普遍性的问题和困难,县政府通过在研究财政体制和政策时统一考虑。

  (四)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各类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意见、通知等(包括会议纪要),凡涉及追加财政支出内容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会商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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