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
田政办〔201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08]322号)、《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田政文[2011]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申报

  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1999年以来经政府依法征收(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耕地后,以被征地农户为单位计算,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0.273亩,且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由被征地农户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持土地经营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村委会申报,由村委会统一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二、村级初审

  村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提供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满16周岁以上的不必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耕地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待乡镇政府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和征收耕地补偿费发放清单或征收耕地丈量码单及村委会掌握的耕地承包、耕地被征收等情况,对《审查表》进行初审,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花名册》。

  三、村级公示

  经村委会初审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及其公共场所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将经表决通过的《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花名册》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示证明(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征收耕地补偿费发放清单或征收耕地丈量码单报送乡镇政府。

  四、乡镇审查

  乡镇政府在收到《审查表》等材料后,组织国土资源所、经管站及公安派出所对《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花名册》进行审查,符合《实施意见》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县农业局。

  五、县级审核

  县农业局在收到经乡镇审查的《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花名册》等材料后,根据耕地承包情况对上述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实施意见》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经县农业局的审核《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花名册》后,根据耕地被征收情况,对《审查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花名册》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实施意见》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县劳动保障局,由其所属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和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证》。

  六、其他事项

  1、被征地农民审核以公安户口为准,在第二轮承包之后有分户的,由村委会提供分户证明。

  2、属1999年至《实施意见》施行之日前征地的,对象按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实施意见》施行时仍在册的农业人口认定,年龄按《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认定。

  3、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征地后家庭剩余耕地面积除以具有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数。

  4、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劳动保障局、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核对各种档案资料,严格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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