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相关法规和全省、全市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大田县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整治行动,及时整治和消除城区道路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无牌无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努力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办、住建、公安、交通、水利、国土、工商、城管、安监和质监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渣土办”),根据需要抽调县住建、公安交管、交通、水利、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人员相对集中办公。办公室挂靠大田县岩华城市建设弃土服务站(县住建局一楼),由县住建局分管领导郑建生担任办公室主任。
渣土办主要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协调、督促本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管理;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督促县交通、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监管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等。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
(一)住建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地围墙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对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管,对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协助县城管、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规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单位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县城管、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对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企业资质进行审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渣土的中转、处置、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设置的专项规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场地的规划许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受理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申请,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准申请;并会同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段,为其办理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路线牌;并会同县住建、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对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企业资质进行审定。
(三)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受理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核查,建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驾驶人“一车一人一档”;指定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加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未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以及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办理进入禁行区域的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申请;并会同县住建、城管、交通、工商等部门对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企业资质进行审定。
(四)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申请承运建筑渣土沙石的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严格审核,依法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准申请;指导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单位的相关内业资料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单位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根据县公安交管、城管、住建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运输单位、车辆进行调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运输单位、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单位及车辆依法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会同县住建、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对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企业资质进行审定。
(五)质监局:按照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加装密闭加盖装置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受理运输车辆密闭加盖装置质量的委托检验;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检定工作,并将检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工商局:会同县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企业资质进行审定。
(七)国土资源局:加强对沙石开采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将沙石运输业务发包给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依法对违法违规开采沙石企业进行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水利局:加强对河道开采沙石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将沙石运输业务发包给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查处,直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九)安监局: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安全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2013年8月1日—8月31日)
1.县政府成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渣土办,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有序开展整治工作。
2.县渣土办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建设施工单位、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登记备案,将整治工作要求及相关文件发放到建设施工单位、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车辆业主,并召集建设、施工、运输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做好宣传动员,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3.县渣土办要牵头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刊播有关整治工作通告等内容,在重点路段、建设工地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及条幅,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3年9月1日—10月30日)
县渣土办牵头,各职能部门根据整治任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整治活动,确保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1.县渣土办牵头,组织县住建、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职能部门参照《三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9月15日前完成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资质的审定。
2.由县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在大田县运营的所有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于9月30日前自行对擅自加宽、加高、加长等改装改型的行为进行整改。逾期不自行整改的,一旦发现要暂扣车辆和相关证照,强制责令其按照车辆登记证书标注的车辆参数恢复原状。
3.10月30日前,参与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建立日常动态监管制度,GPS 监控平台必须连接县渣土办、交通、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监管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长效管理阶段(2013年11月1日起)
2013年11月1日起,凡在大田县境内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凡在大田县境内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到渣土办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件,认真遵守建设工地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等各项法规规定,规范、守法、有序运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回潮反复。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行政审批。县渣土办要参照《三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审批事项,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受理、分办审批,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供“一条龙”服务。对申办相关证件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县渣土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标准的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并交渣土办统一发放。对于跨区域运营的,由工程所在地渣土办抄送运行路线所在地渣土办备案。
(二)加强源头管理。一是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发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同时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抄告渣土办。县渣土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抄告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县国土、水利部门要督促沙石开采企业将沙石运输业务发包给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制度规定。二是各建设工程招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及招标工程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建筑渣土处置措施及要求,不得违规发包、二次转包或与不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到县渣土办各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件的,不得从事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业务。
(三)加强路面监管。县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查处的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顶格处罚,并定期将查处情况通报县渣土办。县渣土办要汇总情况,并定期上报市渣土办。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擅自改装改型仍通过车辆检测的,要对检测机构和签证机构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注重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建筑渣土沙石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依法注册的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要鼓励、引导现有建筑渣土沙石运输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手段整合外部资源,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我县建筑渣土沙石运输工作逐步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按照分解的整治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好本部门、单位的整治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措施抓好整改。工作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县渣土办。
(二)要加强督促检查。县渣土办要加强对县直各职能部门整治工作情况的跟踪督查,对存在问题及整治工作情况及时进行通报,促进问题整改落实。县效能办要不定期检查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情况,对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和推诿扯皮的责任单位实行问责。
(三)要加强宣传报道。县渣土办要配合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对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现象进行曝光,通过媒体监督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附件:1.大田县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大田县从事渣土沙石运输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3.大田县自卸工程车(渣土车)的整治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附件1
大田县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庆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俊新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
林建明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郑际楷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范美宁 县公安局副政委
邱明其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郑建生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林起栋 县交管大队
廖国祖 县安监局
林书锦 县国土资源局
张乃宏 县水利局
李建东 县工商局
苏再德 县质监局
张 文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林起刚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渣土办),挂靠大田县岩华城市建设弃土服务站,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渣土办主任由郑建生兼任,副主任由林起栋、张 文、林起刚兼任。县渣土办为跨部门综合协调机构,代表县政府履行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各项工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建筑渣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附件2
从事渣土沙石运输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2.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 25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4.运输车辆在本县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在指定位置安装GPS定位系统,并与城管部门联网;
5.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附件3
大田县自卸工程车(渣土车)
整治工作的标准和要求
1.车厢内部栏板高度:依据2004 年10 月1 日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1589-2004,其中具体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公告具体标准;
2.车辆核定载质量:依据交通部门的执行标准:车辆核定载质量≤车辆轴数×10 吨/轴-车辆自重(吨),或依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公告具体标准;
3.常见自卸工程车整治标准要求:
①二轴自卸工程车(渣土车)
车厢内部栏板高度 |
核定载质量 |
|
国家强制标准 |
≤80厘米 |
行驶证上标注核定载质量 |
整治标准要求 |
≤80 厘米 |
核定载质量≤2×10吨-车辆自重(吨) |
②三轴自卸工程车(渣土车)
车厢内部栏板高度 |
核定载质量 |
|
国家强制标准 |
≤115厘米 |
行驶证上标注核定载质量 |
整治标准要求 |
≤115 厘米 |
核定载质量≤3×10吨-车辆自重(吨) |
③四轴自卸工程车(渣土车)
车厢内部栏板高度 |
核定载质量 |
|
国家强制标准 |
≤150厘米 |
行驶证上标注核定载质量 |
整治标准要求 |
≤150 厘米 |
核定载质量≤4×10吨-车辆自重(吨) |
4.自卸工程车(渣土车)整治工作的其它要求:
①所有工程车一律不得加装可增高栏板的翻盖装置,加装的翻盖装置封闭后不能高于切割后的栏板高度。
②按照可视化的标准来有效管理。装载货物(渣土沙石)最高点不超过整治后规定车厢的高度,可视为按要求装载。否则,严肃查处。
③参与渣土或沙石运输的轻型货车和低速货车的车厢尺寸和荷载质量要严格按照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标注执行。
④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所属的检测站对已纳入渣土车管控平台的车辆进行检验时,经提供渣土车相关手续后不得以车厢栏板切割过低为由退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