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置无故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企业用工和工资发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
(一)建筑领域施工企业。1.建筑施工企业(分包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在进场开工一个月内必须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成立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县住建局建筑股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2.建筑施工企业(分包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用工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建筑企业用工花名册》。《建筑企业用工花名册》要载明工人名字、身份证号、班组、岗位、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劳动合同起止、备注等栏目;花名册应每月统计一份,在备注栏注明新增和离职,并于每月10日前报县住建局建筑股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二)工矿、商贸企业。工矿、商贸企业在用工一个月内要依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职工花名册》,并及时将《企业职工花名册》报送县劳动就业股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按照关于印发《大田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试行方案的通知》(田劳社〔2009〕5号)规定,到辖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企业用工信息,并做好信息录入和每季度信息更新工作。
二、工资发放
(一)建筑领域施工企业
1.要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它工资支付内容。
2.工人工资必须由有资质的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到工人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尽量采用银行代发或直接转账形式发放工资。
3.要建立工资发放每月公示制度。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企业工资发放公示专栏,公示内容应包括: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各班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工资对账起止时间、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单位及负责人以及联系电话等。
4.工人工资要做到月月发清,不得采用发放生活费、借支等方式拖欠工资。如确实要按周期发放的,周期不得超过1季度。周期发放工资的,要事先征得职工同意,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但具体工资数额必须按每月做好工资表,并公示。
5.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和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报送县住建局建筑业股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月工资发放表》上的名单必须与当月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花名册》一致。
(二)工矿、商贸企业
1.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采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结合企业效益依法制定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标明。
2.设立工资发放公示专栏。公示内容包括《企业职工月工资表》、工资对账起止时间、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单位及负责人以及联系电话等。
3.工资要月月发清,不得拖欠。
三、责任
(一)建筑领域企业由县住建局和县人社局共同组织企业贯彻落实。
(二)工矿企业由县矿业局和县人社局共同组织企业贯彻落实。
(三)商贸企业由县经贸局和县人社局共同组织企业贯彻落实。
(四)企业不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瞒报数据、出具伪证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