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十严禁、十必须”规定的通知
田政办〔2016〕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东风农场: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管理行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十严禁”“十必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工程建设领域管理“十严禁、十必须”规定

  第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工程承包方;必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招标。

  第二条   严禁无立项文件、标前审计、施工图图审合格书、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招标程序;必须具有完整招标手续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三条   严禁肢解发包,违法转包分包;必须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四条   严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严禁擅自变更项目规划、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必须严格实施规划及图审后的设计方案。

  第六条   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颁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第七条   严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严禁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必须依法并依照程序进行工程结算。

  第九条   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和规定办理和审批有关手续;必须依法办理工程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干预、插手各类建筑工程领域活动;对干扰建筑工程领域正常活动的违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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