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暂行)的通知
田政办〔2017〕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中央、省财政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通知》(明财农指〔2016〕83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田政办[2017]   130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助标准

  按全省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面积补助,补助标准15元/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和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管护补助支出:国有单位管理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木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三个方面。

  (二)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国有单位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方案制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管护补助支出分配标准

  (一)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

  1.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同属于国有的,管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林木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或个私的,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70%用于村集体林木所有者补助。

  (二)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的管护补助支出。

  1.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同属集体,10%用于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支出;20%用于直接管护支出;70%用于林木所有者补助,由全体村民共享,各村民委员会应制定管护支出分配方案,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权者经济补偿;70%用于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

  3.林地所有权属集体,林木所有权属个私的情形,10%用于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支出;20%用于直接管护支出;70%支付给个私用于林木所有者经济补偿。

  第五条 资金拨付与使用范围

  (一)实行专项管理。县林业局、各乡(镇)、国有(农)林场、村民委员会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及时准确反映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乡镇经管站对拨入统筹的所有者补偿费和村级监管费的使用应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单位按验收合格的天然商品林面积上报,经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拨付给国有单位,国有单位再按权属分类进行分配并及时支付给林权所有者。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管护补助支出,各乡(镇)每年按管护合同履行情况和分配比例制作管护补助支出表,管护补助支出表需经各村公示后,由各乡(镇)核对、汇总,加盖村、林业站、乡(镇)政府公章,上报县林业局进行审核后拨付。林木所有权属村集体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林木所有者补助使用和分配方式;林权属于个人的林木所有者补助采用“社保卡”支付方式直接由林业局发放给个人。

  (四)属于暂不分配或有争议无法分配的林木所有者补助,村委会说明暂不分配或有争议无法分配的原因并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县林业局可将资金先行拨付到村集体账户,由村委会再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方案分配使用补助资金。

  (五)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由林业局直接转入各村账户。主要用于村集体从事天然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森林防火巡山补贴、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若有结余,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各村委会要按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六)直接管护费由县林业局复核汇总后直接转入各乡(镇)财政所或森林保护协会账户,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护林员承包管护费,护林员简易人身保险、劳保用品、公益林管护办公用品、护林员技能培训以及火险期间的相关补贴等支出。具体支出办法按各乡(镇)护林员聘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直接管护费使用具体规定,加强对直接管护费使用的监管。

  (七)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所有者补助及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由各村按《村民组织法》等相关规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统筹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由村民委员会按分配方案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村集体应将天然林管护落实情况和林木所有者补助、村级监管费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护林员管理

  天然商品林的管护与生态公益林管护相结合,护林员管理参照生态林护林员管理模式执行,采用“乡聘、站管、村监督”模式。具体选聘及管理办法参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制定分配方案

  各村民委员会应对管护补助支出的使用制定分配方案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上报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今后若遇中央和省上有重大政策性变化,或某年度需将村民的所有者补偿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等其他情况,须重新按规定召开会议通过,再上报备案。

  第八条 签订有关合同

  (一)林业主管部门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签订天然商品林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集体签订天然商品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自行择优确定护林员,并与护林员、集体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护林员应由各乡(镇)统一组织招聘,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二)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助资金。

  第九条 检查与监督

  各乡(镇)政府应对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上报县林业局备案。各管护单位应自觉接受县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对违反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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