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田政办〔2017〕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大田县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县对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的个人。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的,每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视情奖励500—1000元。需要提高奖励标准的,根据案件性质、线索价值等实际情况,由公安机关研究决定。

  (二)举报非法制造麻黄碱或制毒窝点的,视打击战果大小进行奖励。

  1.对提供线索打掉本县制造麻黄碱(或其他制毒物品)窝点的,视战果每个窝点奖励人民币3000—20000元(窝点缴获麻黄素50千克以下的,奖励3000—5000元;缴获麻黄素50—100千克的,奖励5000—10000元;缴获100千克以上的,奖励1万—2万元);

  2.提供线索打掉本县制造毒品冰毒窝点的,视战果每个窝点奖励人民币5000—100000元(窝点缴获冰毒5千克以下的奖励5000—20000元;缴获冰毒5千克以上的,奖励2万—10万元)。

  (三)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涉毒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0-10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

  2.缴获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每案奖励3000—5000元;

  3.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每案奖励5000—8000元;

  4.缴获海洛因100克以上不满1000克的,每案奖励8000—10000元;

  5.缴获海洛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每案奖励1万—2万元;

  6.缴获海洛因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万—3万元。

  (四)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0000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0000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00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按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2万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50千克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每缴获1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六)提供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视重大程度不同奖励500—5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七)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多条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涉毒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视其价值按比例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奖励最先举报人总奖金的50%,其余奖金按举报顺序平均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五条  举报奖励金由公安部门先行执付,财政部门根据公安部门兑付的奖励金,据实核拨;具体由查处、破获涉毒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支付。

  第六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应当由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进行。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县禁毒委员会和县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牵头负责涉毒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装备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依法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知情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知悉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提供给他人从中获利或以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方式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田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受理电话:0598-7265036或110。

  邮箱:dtjd626@126.com

  附件: 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

  附件

  有关毒品与海洛因换算表

  为更好地执行《大田县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规范和量化奖励标准,根据《国际几种常见毒品与海洛因相关数据的换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毒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县涉毒违法犯罪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涉毒与海洛因换算标准,本标准仅适用于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工作,不作它用。

  1.1克海洛因=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2.1克海洛因=2克苯丙胺类涉毒(不含甲基苯丙胺)

  3.1克海洛因=4克氯胺酮(K粉)

  4.1克海洛因=20克鸦片

  5.1克海洛因=4000克罂粟壳

  6.1克海洛因=5克杜冷丁

  7.1克海洛因=4000克咖啡因

  8.1克海洛因=2克吗啡

  9.1克海洛因= 1克可卡因

  10.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

  11.1克海洛因=100克大麻油

  12.1克海洛因=200克大麻树脂

  13.1克海洛因=300克大麻叶(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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