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铸造行业改造提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铸造行业改造提升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大田县铸造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和健康发展,提高铸造行业综合竞争力,立足我县现有铸造产业基础和产业现状,通过技术改造和整合资源,达到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和环保相关标准,为打造省级铸造产业基地奠定坚实的基础。经研究,结合《大田县铸造产业发展提升规划》(以下简称《提升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全县铸造行业改造提升的重要意义
铸造行业是装备制造业的基础,是发展装备制造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县丰富的矿产资源造就了铸造机械产业的发展,铸造产业已成为大田县域经济发展的传统支柱产业。但是,我县铸造行业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企业规模较小、生产方式粗放等结构性矛盾,与我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外先进的铸造技术与铸造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尤其是随着资源、能源、环境、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约束趋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倒逼和加快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已势在必行。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和《铸造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依托现有铸造产业集聚区为基础,通过九年努力,初步建成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创新能力强、资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具有较强产业配套和综合竞争力的现代铸造行业体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体分两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7-2020年,这四年为“补课、打基础、填补空白”阶段。2020年前,对现有铸造企业进行改造升级,所有的铸造企业都要加快机械化“补课”的步伐和速度,在2020年前要以基本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为原则,全部淘汰手工造型生产;同时做好数字化制造和智能化制造等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1-2个铸造企业进行试点。
第二阶段:2021-2025年,这五年为“巩固成果、上水平、努力赶超”阶段。到2025年,全面提升铸造产业装备水平,在实现自动化生产的基础上,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铸造企业实现高端装备制造,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项目规范要求
(一)新建项目入驻要求
1.新建铸造项目原则入驻福建(大田)机械铸造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
2.在集聚区以外的新建铸造项目,原则上只落地在有铸造企业的乡(镇),即华兴镇、石牌镇、武陵乡、桃源镇、太华镇、广平镇、前坪乡。
3.新建铸造项目落地需经过县招商办会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原有企业技改项目
原有铸造企业的技改项目,原则上必须退城入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均溪镇、华兴镇、石牌镇),因客观原因暂不能退城入园的,允许在原地进行技改,但不能扩建、新增产能,技改后铸造生产线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相关标准;非县城规划区内但属于《提升规划》布局范围内的,所有改造提升后的铸造生产线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相关标准。
四、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及监管办法
1.新、改建铸造项目在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规范条件》出台前应符合2013年版《铸造行业的准入条件》要求;在工信部《铸造行业规范条件》出台后,新、改建铸造项目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能源消耗等要严格按新规范要求执行。
2.新、改建铸造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国土、水利、安全、环保、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查审批手续。
3.新建铸造单个企业或项目供地指标应符合国土部门全省同行业用地的控制范围,投资强度需达到110万元/亩以上;大项目或大企业(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入驻用地按“一企一议”政策。
4.铸造企业新建或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及时按规定申报《铸造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的准入条件》认定,自申报起三年内应通过验收。对没有申报验收或验收没有通过的,由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依法落实整改措施。
5.铸造企业的监督管理。(1)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中共福建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等文件精神,由项目审批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或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罚款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按就近就便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联动协同监管机制。(2)由各属地乡(镇)行使属地监管 职责,具体负责项目落地和建设过程中安全、环保、消防等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五、淘汰铸造行业落后产能
(一)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程序
一是逐级上报汇总。各乡(镇)根据省、市、县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对辖区内落后产能进行摸底、汇总,并报送至县淘汰办(县经信局),县淘汰办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研究,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报市经信委(市淘汰办),市经信委汇总后报省去产能办,省去产能办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通过后下发全省淘汰计划文件,并按期限内淘汰;二是落实淘汰措施。县淘汰办根据省上文件通知相关乡(镇)、企业按计划期限开展淘汰工作,具体淘汰拆除工作由属地乡(镇)负责落实;三是组织开展验收。县淘汰办按流程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县级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后报省、市部门验收,省、市部门验收通过后的次年安排资金补偿,同步做好职工安置等一系列工作。
(二)铸造行业目前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点
铸造行业目前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要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工艺。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粘土砂批量生产铸件企业不得采用传统手工造型;水玻璃熔模精密铸造模壳硬化不得采用氯化铵硬化工艺(新规);铝合金熔炼不得采用六氯乙烷精炼剂(新规)。二是生产设备。老企业现有的3吨及以下的冲天炉,铝壳、铁壳中频炉均属落后设备,有经审批、手续完整的按淘汰落后产能渠道走,未批或手续不完整的由相关乡镇、部门予以取缔。三是企业规模。现有企业规模最低应达到生产铸铁件的为年产5000吨、生产铸钢件的为年产4000吨、生产铸铝合金件的为年产1200吨。
六、规范铸造企业生产经营
1.对未批先建、违规建设、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企业和违反项目审批、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能够完善手续的,应及时给予完善相关手续。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并会同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质监)、环保局以及非公办等部门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2017年4月30日前在我县注册的铸造用生铁企业的规模、产能和产量进行共同认定。对经共同认定后能够按政策要求予以整改并规范管理的,县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非公办要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对原有铸造企业已投资建设铸造项目但没有进行项目备案审批的(未批先建),由县发改局给予补办项目备案手续;对原有铸造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由县环保局补办环评手续;对原有铸造企业经县发改局备案审批后的技改项目(批建不符),由县经信局给予补办备案手续。对经共同认定在政策、技术、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方面达不到《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要求的,且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坚决予以关停淘汰。
2.对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坚决予以拆除取缔。
3.鼓励企业使用先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采用安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提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率;组织实施《铸造产业发展提升规划》,依托福建(大田)机械铸造产业集聚区,以绿色铸造为发展方向,以装备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为重点,推进我县铸造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绿色发展、集聚发展,从源头上杜绝环境污染。
七、严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
1. 根据国家十六部门联合《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劳秩序的再次通知》(发改电〔2017〕54号)的文件规定,对属于《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认定的三类界定范围的所有中(工)频炉生产线,不论其规模大小、生产装置新旧程度、是否配置钢水精炼手段和连铸、轧钢装备、是否配置除尘设备等环保设施等,都属于“地条钢”范围,由县经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落实监管措施,对疑似“地条钢”企业进行甄别,发现后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由属地乡(镇)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2.严防“地条钢”项目通过包装的形式落地。新建或技改项目涉及轧钢生产线或中频炉熔炼废钢生产铸件可能生产钢坯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备案;确实属于生产铸钢的项目,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由县发改局或县经信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备案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管;属地乡(镇)应对该项目的生产进行重点跟踪监管。
附件:1.工信部2013年版《铸造行业的准入条件》相关要求
2.工信部2017年《铸造行业规范条件》(未出台)的相关要求
3.大田县铸造企业相关指标认定工作小组
附件1
工信部2013年版
《铸造行业的准入条件》相关要求
(工信部2013年版)
①生产工艺: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
②生产设备:现有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3吨/小时,不得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0.25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应大于5吨/小时,不得采用铸造用燃油加热炉;中频炉要求钢壳带磁扼的节能环保型的;能耗要低于《铸造行业的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树脂自硬砂(再生)≥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③企业规模:现有铸造企业产能规模要年产5000吨以上,新(扩)建铸造企业的产能规模要年产10000吨以上。③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人员素质等应达到《铸造行业的准入条件》的要求。
附件2
工信部2017年《铸造行业规范条件》
(未出台)的相关要求
(工信部2017年初稿)
①生产工艺: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粘土砂批量生产铸件企业不得采用传统手工造型;水玻璃熔模精密铸造模壳硬化不得采用氯化铵硬化工艺;铝合金熔炼不得采用六氯乙烷精炼剂。
②生产装备:冲天炉(现有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不小于5吨/小时、新(扩)建铸造企业冲天炉的熔化率不小于7吨/小时,能耗低于135千克标准煤/吨金属液);中频感应电炉应选择带磁扼的节能环保型钢壳中频炉,能耗按吨位要求应低于《铸造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的标准;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
③企业生产规模(以产值判定):现有企业产值≥3,000万元,铸铁企业参考产量5000吨/年、铸钢企业参考产量4000吨/年、铝合金铸造企业参考产量1200吨/年、铜合金铸造企业参考产量600吨/年;离心球铁管企业现有企业产值≥50,000万元,参考产量100000吨/年;离心灰铁管企业现有企业产值≥10,000万元,参考产量20000吨/年;新(扩)企业产值≥7,000万元,铸铁企业参考产量10000吨/年、铸钢企业参考产量8000吨/年、铝合金铸造企业参考产量3000吨/年、铜合金铸造企业参考产量1000吨/年;离心球铁管新(扩)企业产值≥100,000万元,参考产量200000吨/年;离心灰铁管新(扩)企业产值≥15,000万元,参考产量30000吨/年。
④产品质量:铸造企业应按照GB/T19001标准(或ISO/TS16949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⑤能源消耗: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吨铸铁件的综合能耗≤0.44吨标准煤、吨普通碳钢铸件的综合能耗≤0.56吨标准煤。
⑥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废气排放应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X)、《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废水排放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排放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危险废弃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⑦清洁生产、人员素质等要求应符合《铸造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的要求。
附件3
大田县铸造企业相关指标认定工作小组
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并会同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质监)、环保局和非公办等部门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我县铸造产业的企业规模、产能、产量和铸造用生铁企业的高炉容积等进行共同认定。经各方部门会商,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维瓦 县经信局
副组长:柳树南 县发改局
吴伟建 县市场监管局
林起雄 县环保局
林绅明 县非公办
成 员:章德琹 县经信局
林欣范 县经信局
翁文栾 县经信局
杜方杰 县发改局
叶德潮 县市场监管局
叶树锦 县环保局
郑彩虹 县非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