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田政办〔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办、省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350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明人社〔2018〕28号)精神,为尽快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在攻坚脱贫期内(至2020年)脱贫的,可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

  二、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照《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田政文〔2013〕166号)规定执行,县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多重身份的贫困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最高代缴比例享受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代缴。所需资金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负担办法执行。

  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县人社局、民政局、扶贫办要建立数据动态共享机制,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信息,民政局负责提供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数据,人社部门根据扶贫办和民政局提供的人员信息为参保的贫困人员进行代缴保费,财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扶贫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各乡(镇)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扩面行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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