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我县商业房地产库存的意见
田政办〔2018〕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化解我县商业房地产库存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闽政办〔2016〕108号)、三明市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政〔2016〕10号)、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的意见》(明政办〔2016〕12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化解我县商业房地产库存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对象

  对全县范围内已通过规划验收、工程验收、消防验收,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业房地产项目,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转型。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整体经营、作为市场使用和自持的商业用地部分除外。

  二、化解商业房地产库存政策

  (一)鼓励购买新建商业用房。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具体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同一主体购买同一项目新建商业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的(含300平方米),契税实行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契税总额同等额度给予全额奖励。

  (二)鼓励商业房地产调整转型。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允许在2019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商业用房在销售后,按住宅或办公标准进行装修并使用。按住宅或办公使用的商业用房享受以下政策:

  1.在不变更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年限的前提下,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

  2.水、电、管道燃气在开户前需要进行改造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改造至满足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一户一表要求,并将变压器、开关等配电设施产权移交县供电公司管理。

  3.水、电、管道燃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按实际用途的缴费标准缴交。

  4.对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可在购买商业用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其父母、配偶、子女可随迁落户,其子女就学享受购买商品住宅同等政策。

  三、操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项目调整转型的,应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调整转型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商业用房销售后,需按住宅或办公标准进行装修的,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含疏散楼梯)。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三)商业用房销售后,需按住宅或办公标准进行装修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装修设计图纸报县城管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转型项目不得多次反复申请转型。土地出让合同特别约定的定向商业业态并明确不予销售的,其不予销售部分不得申请转型。

  (二)2018年8月1日之前已签约的商业用房,确属特殊情况需要撤销的,撤销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业用房不享受上述契税先征后奖政策。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