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田政文〔201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东风农场:

  《大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大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共管”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东风农场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部门,设立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养护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年度计划,审核批准乡道、村道养护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协助县道、负责乡道、村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拨和监督省、市、县养护管理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的审查、审批、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县、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负责公路养护、路政法规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公路养护管理日常检查抽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负责区域内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设立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乡道日常养护管理和指导、协调村道的养护管理;协助乡道、村道登记工作;协助开展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对乡道、村道养护资金进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乡道水毁等专案工程的修复和管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和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负责村道登记、村道养护年度计划的报审工作,依法筹集、管理、使用村道养护资金,负责村道水毁等专案工程的修复。

  第二章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配套、筹集、使用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是小修保养资金和大中修、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资金。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配套和补助政策,并预留农村公路水毁抢修资金100万元。具体配补标准如下:

  小修保养资金,县道1900元/公里/年,乡道900元/公里/年,村道75元/公里/年。

  较大、重特大公路水毁,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的专案工程,采取特补政策,适时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立“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省、市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政府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场)配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者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健全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县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转拨省、市、县的小修保养、专案工程配套补助资金到各乡(镇)政府、东风农场的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作业完成情况拨付至养护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公路养护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登记整理和上报工作,编制实施县道养护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同意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乡、村道养护年度计划,由乡(镇)政府、东风农场负责编制,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村道养护计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会议材料一并整理报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安保、危病桥梁改造加固等专案工程,县道计划项目报送县政府审核后、转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乡道、村道计划项目报送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县政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其计划项目待省级批准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四章 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养护管理模式。

  日常小修保养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养护单位;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管理班组或确定养护管理人员;由企业或个人认养;由村级组织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

  大中修、安保、病危桥梁加固改造专案工程项目实施,按照《三明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以养护质量为宗旨,养好路面为中心进行全面养护,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使农村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良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受阻或中断,分别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将灾情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对县、乡、村道养护主体的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价,将两次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年终总评结果,并纳入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各乡(镇)政府、东风农场应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把养护质量、养护管理情况及时报送县交通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综合考评是以“好路率”作为评定主要指标。可以划分为优(综合考评得分值大于等于85分以上)、良(75-84分)、次(60-74分)、差(59分以下)等四个等级。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方法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参照省、市有关考评办法制定。

  第六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实行“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体制,县、乡道路政管理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县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发改、水利、林业、经贸、价格、电力、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的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2米;乡道、已硬化村道不少于1米。

  第二十条 县乡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乡道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内批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现有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重建、扩建,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外。

  对确需在公路两侧建设中心村、农村开发区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并制定出相应的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在规划审批建设前征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不少于10米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抽)沙、采石(矿)、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跨越、穿越县乡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县乡公路。因修建工程设施须临时占用、利用县乡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县乡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县乡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县乡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县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乡公路沿线的厂矿、加油站、沙(石)场等为了便于车辆通行需增设交叉道口的,必须报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匾等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示公路管理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及相应的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对侵犯农村公路路产路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对路政管理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线路,可以酌情暂缓拨付该路线的养护资金,直至纠正为止。

  第七章 公路绿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要做到绿化与美化、防护与观赏、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增强农村公路抗灾能力,提高路容景观水平。农村公路绿化可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承包制,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转让绿化权来实施。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及东风农场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侵占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公路失养损坏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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