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县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卫生局制定了《大田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大田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试行)
县民政局、县老区办、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关心,解决他们的部分医疗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即7-10级,无工作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为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一个个人门诊帐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帐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开支。
(二)剩余资金全部归入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起付线为年累计700元,年累计补助比例按费用额度分档确定,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补助标准。起付线、补助比例、最高补助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而决定。
按费用额度分档补助比例确定如下:
1、医疗费用在701-3000元的补助比例为35%
2、医疗费用在3001-5000的补助比例为30%
3、医疗费用在5001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25%
年补助两次及以上的,按累计费用额计算分档补助。
属于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和无依无靠“五老”人员,在前款规定补助医疗费用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补助标准5%。补助标准年最高不超过3500元。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规定医疗补助的范围。
1、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属于本规定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医疗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其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或《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认真负责地说明具体理由。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按照就医方便的原则,住院治病的医院确定为大田县医院、大田县中医院、本县境内乡(镇)卫生院,在其他医疗单位治疗的,医疗费用自理,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需在本县住院治疗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同意转院治疗证明书,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分别凭《优抚对象定补证》和《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县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基金应做到当年平衡,超支不补,节余的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医疗补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民政、老区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老区部门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县老区办、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