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大田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田政文[2006]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县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卫生局制定了《大田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大田县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试行)

  县民政局、县老区办、县财政局、县卫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关心,解决他们的部分医疗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即7-10级,无工作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为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设立一个个人门诊帐户,按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拨入其个人门诊帐户,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开支。

  (二)剩余资金全部归入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费用,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的,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起付线为年累计700元,年累计补助比例按费用额度分档确定,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补助标准。起付线、补助比例、最高补助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而决定。

  按费用额度分档补助比例确定如下:

  1、医疗费用在701-3000元的补助比例为35%

  2、医疗费用在3001-5000的补助比例为30%

  3、医疗费用在5001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25%

  年补助两次及以上的,按累计费用额计算分档补助。

  属于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和无依无靠“五老”人员,在前款规定补助医疗费用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补助标准5%。补助标准年最高不超过3500元。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规定医疗补助的范围。

  1、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属于本规定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医疗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其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或《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认真负责地说明具体理由。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按照就医方便的原则,住院治病的医院确定为大田县医院、大田县中医院、本县境内乡(镇)卫生院,在其他医疗单位治疗的,医疗费用自理,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需在本县住院治疗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同意转院治疗证明书,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分别凭《优抚对象定补证》和《革命“五老”人员定补证》及相关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县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基金应做到当年平衡,超支不补,节余的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医疗补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民政、老区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老区部门制定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县老区办、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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