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标底)管理制度的通知
田政办〔2019〕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标底)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标底)管理制度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活动,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从源头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标底)管理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及工程预算(标底)的内容

  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预算外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或其他国有经济实体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国债及其他财政性安排的建设资金,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工程预算(标底)指建设单位(招标人)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计算的作为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实行工程预算(标底)管理的要求

  (一)实行工程预算(标底)审计制度。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预算(标底)报送县审计部门审计,县审计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预算(标底)审计、确保工程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或公布工程预算造价之前报送县审计部门审计,经审计的工程预算造价才能作为工程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县审计部门应将工程预算(标底)审计结果报县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工程预算(标底)审计工作时限:

  ⑴工程预算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

  ⑵工程预算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

  在工程预算(标底)审计过程中,遇特殊情况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适当顺延审计工作时间。

  (二)实行合同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草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增加工程价款审计条款“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经审计机关(部门)进行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规范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2.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3.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四)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城建等职能部门,每年对全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立项、工程预算审计、招投标、资金拨付、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1~2次全面检查。

  四、实行工程预算(标底)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县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有违反工程预算(标底)管理制度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相关单位列入违法违规档案,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包全县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属党员、监察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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