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溪镇、华兴镇、石牌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奖励办法
为统一和规范大田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奖励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大田县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分为货币补偿(含房票安置)、产权调换等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三条 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1.协商方式
(1)签约奖励:为鼓励货币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00元/㎡奖励。
(2)搬迁奖励: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且移交旧房的(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约定自行拆除旧房的,需完成旧房拆除),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该幢所有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且移交旧房的(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约定自行拆除旧房的,需完成旧房拆除),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的整体交房奖励。
2.委托评估方式
搬迁安置奖励按协商方式奖励办法执行。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奖励
1.协商方式
(1)搬迁奖励: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且移交旧房的(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约定自行拆除旧房的,需完成旧房拆除),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2)整体搬迁奖励:该幢所有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且移交旧房的(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约定自行拆除旧房的,需完成旧房拆除),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的整体交房奖励。
2.委托评估方式
搬迁安置奖励按协商方式奖励办法执行。
(三)房票安置奖励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房屋(土地)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田政规〔2023〕1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1.协商方式
(1)签约奖励:为鼓励货币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按房屋补偿和装修补偿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
(2)搬迁奖励: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且移交旧房的(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约定自行拆除旧房的,需完成旧房拆除),按房屋补偿和装修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该幢所有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且移交旧房的(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约定自行拆除旧房的,需完成旧房拆除),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的整体交房奖励。
2.委托评估方式
搬迁安置奖励按协商方式奖励办法执行。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奖励
1.协商方式
(1)搬迁奖励: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且移交旧房的(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约定自行拆除旧房的,需完成旧房拆除),按房屋补偿和装修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2)整体搬迁奖励:该幢所有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且移交旧房的(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约定自行拆除旧房的,需完成旧房拆除),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的整体交房奖励。
2.委托评估方式
搬迁安置奖励按协商方式奖励办法执行。
(三)房票安置奖励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房屋(土地)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田政规〔2023〕1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工业仓储用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奖励
由于实施城市规划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我县工业仓储用地征收可采取协商或评估方式实施,安置方式可采用房票安置实施,由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具体搬迁安置奖励如下:
1.评估方式
签约搬迁奖励: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2.房票安置奖励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房屋(土地)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田政规〔2023〕1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外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由各征收项目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奖励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