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田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5月30日经大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农社发〔2022〕5号)部署及省、市要求,结合大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有关政策,逐步摒除陈规陋习、改变不良风俗习惯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移风易俗主要治理内容为公民操办或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礼仪等活动中出现的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现象。

  第三条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落实、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文明新格局,积极引导全民共同遵守,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

  第四条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新风良俗与陈规陋习,处理好推进移风易俗与尊重传统礼俗的关系,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条  大田县行政区域内的移风易俗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移风易俗行为规范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婚嫁提倡不收取彩礼或收取不超过倡导性标准的彩礼。婚嫁双方协商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居)规民约的规定。

  本实施办法的倡导性标准为不高于近三年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和(如,2023年倡导性标准为:2020年+2021年+2022年=93339元),超过近三年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和2倍且未达3倍的为高价,超过近三年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和3倍的为天价。

  第七条  公民应当严格执行婚姻制度,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抵制无效婚姻,倡导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或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人结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婚姻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操办婚事应当简约文明、破旧立新,自觉遵守下列行为:

  (一)倡导简约订亲、简办婚礼、减少礼金、婚仪从简、婚宴从俭、环保婚礼;

  (二)鼓励举行家庭婚礼、旅行婚礼、集体婚礼等新型婚礼仪式;

  (三)自觉抵制给付或者收受高价、天价彩礼、礼金;

  (四)自觉抵制退(毁)婚高价赔偿;

  (五)自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攀比摆阔、低俗婚闹等不良行为;

  (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七)禁止以婚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利用宗教、家族势力或彩礼礼金等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倡导公民丧事简办、厚养薄葬,节俭办丧、文明治丧,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攀比摆阔等不良行为。

  操办丧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城乡风貌和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及村(居)规民约等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公共卫生,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或其他非指定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丧事行为。

  第十条  倡导公民进行安全、节俭、绿色、低碳的文明祭祀行为。

  提倡采用集体共祭、公祭悼念、网络祭扫等方式缅怀故人、追思亲人;进入防火区的陵园、公墓和坟地等场所祭扫,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提倡喜事内办、雅办、简办,以家宴庆贺为主,文明节俭办宴席;抵制乱办宴席、滥办宴席、盲从攀比、跟风办宴等宴请活动。

  第十二条 提倡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自觉抵制人情攀附、随礼攀比等不良行为,不举办“无事酒”敛财,不参加以收受礼金等为目的的宴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县移风易俗工作。

  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或行业移风易俗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移风易俗工作。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三)联合有关部门推广“不要彩礼送保单”“收彩礼比少,敬双亲比孝”“零彩礼•包养老”等新做法;

  (四)动态监测脱贫乡村、脱贫人口开展移风易俗整治情况,及时消除脱贫人口因婚、因丧、因人情跟风等返贫风险;

  (五)宣传移风易俗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其他推进移风易俗的工作。

  第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社会工作机构的指导,引导婚介人树立婚事新办、简办等移风易俗理念;

  (二)在婚姻登记中引导新婚当事人婚事新办、简办;

  (三)指导村(居)民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

  (四)指导各村(居)依法依规修订村(居)规民约,建立健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工作机制;

  (五)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工作站宣传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第十六条  县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开展移风易俗教育,引导师生在家庭移风易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县文旅部门负责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孝亲敬老、节庆勤俭等社会文明新风尚。

  第十九条  县共青团组织要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广大男女青年带头移风易俗。

  县妇联组织要组织开展“文明家庭”、“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绿色家庭”评选活动,将践行移风易俗情况纳入评选内容。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监督等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推进移风易俗、全民主动参与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查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婚恋式”诈骗、拐卖和违规安葬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以“婚介、结婚”为由实施“婚骗”等违法犯罪的个人和团伙。

  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对严重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婚恋式”诈骗、拐卖、违规安葬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辖区移风易俗工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推进移风易俗的有关内容具体化,指导村(居)通过村(居)规民约约定婚丧礼仪酒席的具体规模、礼金标准、操办天数等,推进村(居)移风易俗工作制度与机制建设。

  村(居)规民约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推进移风易俗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召集村(居)民会议,修订和完善村(居)规民约,对推进移风易俗工作有关的具体标准、制度保障及奖惩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敬老爱老等主题实践活动,推进村(居)敬老爱老、婚丧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提高和改变基层群众对移风易俗观念认识;

  (四)发掘、宣传本村(居)良好家风家教、喜事简办、厚养薄葬等先进典型,评选本村(居)移风易俗先进个人、家庭及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全体公民应当遵从公序良俗,自觉改变不良风俗习惯,摒除陈规陋习。

  全县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人员应当在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村(居)应当加强对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创新经验、典型人物事迹、社会示范效果等工作总结提升、宣传推广。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中存在履行责任不到位,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等失职失责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依照村(居)规民约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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