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田政规〔2023〕7号

  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持续改善提升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的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在我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划定范围

  划定禁用区:东至温镇桥,西至鸿图中学,南至过境公路,北至兴泉铁路大田北站的闭合区域。(具体详见附图)

  三、管控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以及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应优先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禁用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

  附件:大田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附件

  大田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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