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通知
田政规〔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为进一步优化提升办事效率,方便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用火需要。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县林区野外用火许可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办理。县林业、农业农村、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科学研判辖区野外用火规律,完善野外用火许可报备流程,确保野外用火作业依规安全有序开展。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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