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县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明环规〔2023〕5号)等要求,以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整治为重点,稳妥有序整合一批、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4年底,全县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到2025年底,全县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深度治理等方式全面实现转型、升级、退出,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基本全覆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持续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统筹推进锅炉整治
1.建立整治台账。按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函》(明环规〔2023〕5号)的整治要求,全面摸排各辖区内燃煤、燃生物质、燃油等锅炉使用情况,系统建立管理台账,明确年度整改任务,每台锅炉的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2024年度整治计划表应于2023年12月13日前报送至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工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工信局;以下各责任单位均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进度
2.严格项目审核把关。严格项目把关,全县不再新上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积极引导用热企业向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集聚发展,新增用热企业应优先布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对使用燃生物质锅炉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于集中供热难以覆盖、无法满足供气、确需新建的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相应排放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3.释放集中供热潜力。加快推进大田京口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在2023年底前完成集中供热实施规划编制;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并应在实现集中供热六个月内,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分散供热锅炉。(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4.推动清洁能源替代。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信贷等政策,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改用天然气的,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原则上不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财政局、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5.限期淘汰小锅炉。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逐步淘汰县级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在限期淘汰的小锅炉中,实际已拆除的,经当地乡镇政府确认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注销;在用的,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按期淘汰、拆除,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注销;已停用但未拆除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提供相关注销申请材料,无法联系到使用单位或到期不配合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供证明材料,予以强制拆除,由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后,公告注销;未登记的燃煤小锅炉,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拆除。(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发改局)
(四)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
6.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和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锅炉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油锅炉基准含氧量按3%折算,燃煤锅炉6%)。(责任单位: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7.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责任单位: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8.加强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燃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仍无法稳定达标的,鼓励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开展末端治理。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责任单位: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三、政策措施
9.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适时优化调整;2024年底前完成调整工作。(责任单位: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
10.推行差异化管理政策。建立锅炉绩效分级管理机制,按照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情况等综合判定企业绩效水平(A、B、C、D级),制定差异化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方可申请评为A级或B级绩效企业,不纳入或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未规范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定为D级绩效企业。各企业根据评级结果严格落实减排措施。(责任单位: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
1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要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对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锅炉加大检查频次,并不定期开展测管联动。进一步完善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排污许可监管执法,重点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等行为。对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污染物浓度显著高于其他点位的区域,及时开展溯源排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责任单位: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12.强化锅炉减排考核。将锅炉淘汰、治理工程减排任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锅炉减排形成的排污权,有效期延长至整治期限届满5年为止。加强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等问题。(责任单位: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13.完善经济支持政策。健全有利于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经济价格政策。落实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责任单位:大田税务局、财政局、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14.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对完成锅炉改造、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或变更手续;对在规定时限前已经到期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延续有效截止时间为规定时限;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的企业,不得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手续。(责任单位: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把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
2.明确责任分工。县各有关部门按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要求《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3.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企业有效使用低硫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规范运行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五、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二)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
附件:1.大田县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领导小组
2.大田县燃生物质、燃油、燃气、电锅炉及余热锅炉汇总表
3.大田县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任务计划表
4.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
附件1
大田县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工作领导小组
为统筹推进我县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成立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工作服务专班,具体成员单位如下:
组 长:林起雄 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郑新华 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廖春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上镇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涂剑彭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周万裕 县贸促会会长
刘向阳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成 员:郭兰海 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环境质量股股长
林昌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安股股长
蒋佑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审批股股长
高上柳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和能源股股长
林凤洁 县商务局办公室负责人
吴梅莹 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
主要职责:领导小组具体牵头推进大田县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落实属地责任,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锅炉污染整治工作。
附件2
大田县燃生物质、燃油、燃气、电锅炉及余热锅炉汇总表
地县 |
燃生物质锅炉(含稻糠、谷壳、黑液、制浆黑液、木、竹屑、木材、木柴、木屑、生物质) |
燃油锅炉 |
燃气锅炉 |
电锅炉 |
其他锅炉 (含余热) |
备注 |
|||||||||
≤2 t/h |
2-10(含) t/h |
大于10t/h |
|||||||||||||
合计个数 |
蒸吨 总数 |
合计个数 |
蒸吨 总数 |
合计个数 |
蒸吨 总数 |
合计 个数 |
蒸吨 总数 |
合计个数 |
蒸吨 总数 |
合计个数 |
蒸吨总数 |
合计个数 |
蒸吨 总数 |
||
大田县 |
6 |
10 |
13 |
47.86 |
3 |
41.86 |
0 |
0 |
3(含备用:1) |
12.86(含备用:4) |
0 |
0 |
10 |
171.8 |
在用锅炉 |
5 |
8.43 |
3 |
11 |
0 |
0 |
0 |
0 |
1 |
6 |
0 |
0 |
1 |
10 |
停用锅炉 |
注:以上数据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附件3
大田县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任务计划表
填报单位:各乡(镇)、管委会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行业 |
使用证 编号 |
锅炉规模(t/h) |
燃料 类型 |
治理方式 |
替代的清洁低碳能源类型 |
深度治理措施 |
计划完成时间 |
备注 |
附件4
高污染燃料和锅炉类型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锅炉类型:主要包括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燃煤锅炉:使用煤块、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等固体燃料的锅炉。
(四)燃油锅炉: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体燃料的锅炉。
(五)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煤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的锅炉。
(六)燃生物质锅炉:使用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等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