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田政办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宿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品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文旅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住宅或者其他建筑开办,且经营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经营活动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田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含城中村)开办和经营管理的民宿活动。

  第五条  民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民宿经营者需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二)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旅游发展等规划及要求,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应符合耕地林地保护原则。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房屋建筑应当是有产权的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民宿经营场地应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四)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按照《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

  (五)民宿的治安管理要求: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六)民宿的卫生管理要求: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每日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卫生环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七)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八)民宿的环保要求: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相应的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和油烟治理等基础配套设施。

  (九)民宿的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特别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鼓励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疏散图,对外公布投诉热线和服务电话。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六条  建立县、乡(镇)工作机制。县级成立民宿发展工作专班,由县分管领导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大田生态环境局、卫健局、文旅局、财政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等组成,下设民宿办,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乡(镇)相应成立民宿发展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民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一)所在乡(镇):负责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民宿申报、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加强网格化巡查管控,防止“两违发生”;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并督促已投入使用的民宿按规范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防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民宿及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公安派出所加强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管理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三)发改局:按照政府投资现行政策,支持民宿发展需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住建局:按照《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民宿的消防工程进行监督指导;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民宿与旅游特色村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登记办照,规范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审核)工作;协助和指导民宿所在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七)卫健局:负责对民宿经营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审查等工作。

  (八)文旅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负责民宿办公室日常具体事务,指导民宿业主或经营者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负责民宿政策引导、标准制定、宣传推广;负责民宿从业人员培训、等级评定等工作。

  (九)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民宿环境保护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十)农业农村局:统筹农业资源整合,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民宿聚集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十一)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筹措与监管,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二)应急局:指导乡(镇)、各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三)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全县民宿消防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对民宿业主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对存在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或有重大旅游投诉的乡村民宿,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支持传统村落、美丽乡村、旅游景区等依法依规开展民宿集聚区试点和示范区建设,推动文化与民宿深度融合。对民宿产业发展较好的村(社区)及民宿从业者,由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适时研究奖励。

  第十条  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品牌民宿,推进精品民宿发展提档升级。对起到行业示范作用的品牌民宿,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开展宣传推广,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选择民宿举办培训和开展春秋游活动。

  第十一条  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符合标准的民宿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参与评定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具体承担。

  附件:大田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

  附件

  大田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

  组  长:赖  晶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苏晋板  县文旅局

  林起阳  县公安局

  范德学  县住建局

  涂爱华  县发改局

  吴前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叶继樟  县自然资源局

  刘建成  县卫健局

  温荣科  县应急局

  杜其丰  县财政局

  陈蕃武  大田生态环境局

  王有铭  县农业农村局

  江裕勤  县消防救援大队

  刘发塔  均溪镇人民政府

  林  滨  华兴镇人民政府

  林青埠  石牌镇人民政府

  陈幼珠  屏山乡人民政府

  李剑辉  吴山镇人民政府

  余禧设  济阳乡人民政府

  田起钞  武陵乡人民政府

  柯起臻  谢洋乡人民政府

  陈榕猇  桃源镇人民政府

  乐晓梅  上京镇人民政府

  陈文行  太华镇人民政府

  宋开放  建设镇人民政府

  王晓华  广平镇人民政府

  施烨生  奇韬镇人民政府

  陈成远  文江镇人民政府

  周善智  梅山镇人民政府

  施正灿  湖美乡人民政府

  戴燕伟  前坪乡人民政府

  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简称民宿办)设在县文旅局,苏晋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专班成员因工作岗位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