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田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县组织对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废止(失效)部分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件)

  (一)对《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田政办〔2010〕32号)作如下修改:

  1.将文件名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的“暂行”删除;

  2.将第七条中的“县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县人社局”,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将第三条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第十五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6.将第十条第(三)项中的“生活困难”修改为“临时生活困难”;

  7.第十一条增加第二款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劳动者欠薪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不予垫付欠薪”;

  8.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者每月被欠薪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或等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下同),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每月被欠薪的实际数额计算”;

  9.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企业拖延或者拒不偿还被垫付的欠薪款项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欠薪逃匿情节严重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将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依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11.将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由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严格监管”;

  12.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删除;

  13.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可处以骗取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删除;

  14.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县坚决纠正拖欠克扣工资问题协调小组”修改为“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对《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田政办〔2017〕185号)作如下修改:

  1.将文件名称中的“试行”删除;

  2.将第二部分“扶持措施”第2点和第8点内容删除;

  3.将第一部分“扶持范围”第3点中的“文广”修改为“文旅”,将第三部分“申报受理”第1点中的“文广局”修改为“文旅局”;

  4.将第四部分“其他事项”第5点中的“县文改办”修改为“县文旅局”、“试行”修改为“施行”;

  5.将第四部分“其他事项”第4点内容删除。

  (三)对《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标底)管理制度的通知》(田政办〔2019〕49号),将由实施部门县财政局按程序提请修改,修改后的正式文件在大田县人民政府官网另行公布。

  二、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件)

  (一)《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田政文〔2012〕56号)

  (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业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田政文〔2013〕57号)

  (三)《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田政文〔2018〕37号)

  (四)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发展措施落实分工方案的通知(田政办〔2020〕45号)

  (五)《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田政办规〔2022〕10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田政办〔2010〕32号)、《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田政办〔2017〕185号)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对相关条款顺序做调整并重新公布,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4月9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田县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管理规定

        2.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大田县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管理规定

  (2010年4月1日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田政办〔2010〕32号印发,根据2024年4月10日田政规〔2024〕1号修改,

  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因企业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号),以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劳社〔2010〕6号),在我县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欠薪应急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设立欠薪应急保障金。欠薪应急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筹集不低于100万元;

  (二)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及其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在企业尚无能力偿还所垫付的资金期间,县财政应及时补充缺口资金,确保欠薪应急保障金的足额建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欠薪应急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欠薪应急保障金的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垫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经营者逃匿,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三)因企业确属无法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四)经批准的其它应急垫付费用。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一)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二)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四)月工资超过我县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到1000元的人员。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劳动者欠薪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不予垫付欠薪。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欠薪垫付申请书。

  申请欠薪垫付的劳动者在十人以上的,应推选代表人申请垫付,并提交代表人推选书。推选的代表人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予垫付的,不影响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欠薪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劳动者欠薪情况认定工作和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登记,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欠薪情况时,申请人、欠薪企业以及有关的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3个月的,按照3个月计算。

  劳动者每月被欠薪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或等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下同),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每月被欠薪的实际数额计算。

  第十七条  垫付欠薪,应当通过银行转入劳动者本人账户。劳动者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个人账户的,可核实劳动者真实身份后直接发放现金,由劳动者本人领取。劳动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八条  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的使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垫付。

  第十九条  垫付金额超出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际欠薪金额的,劳动者应当退回超出部分金额。

  第二十条  垫付欠薪后,应当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受理欠薪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以及对欠薪案件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章  垫付追偿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作出垫付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垫付部分取得对企业的欠薪追偿权。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不影响其依法要求企业支付其他欠薪部分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拖延或者拒不偿还被垫付的欠薪款项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欠薪垫付款项应当按照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受偿。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欠薪垫付款项和劳动者未获垫付的欠薪部分的,优先清偿劳动者未获垫付的欠薪。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退回多领取的垫付款项和欠薪垫付追偿所得应当全额划入欠薪应急保障金专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逃匿的,相关部门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欠薪逃匿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二)对欠薪逃匿情节严重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将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依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由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严格监管。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骗取垫付欠薪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欠薪保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欠薪垫付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欠薪应急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本县欠薪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2017年11月28日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田政办〔2017〕185号印发,根据2024年4月10日田政规〔2024〕1号修改,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4月9日。)

  为加快推动全县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扶持我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扶持范围

  申请扶持的文化产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大田注册、纳税的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按规定向文旅、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扶持措施

  1.鼓励发展文化产业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新增(含转型)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给予该企业奖励补助2万元。

  2.文化产业企业租金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文保单位及列入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的存量房产等国有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在手续报批、租金减免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3.鼓励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被评为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5万元。

  4.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参展参会。参加市级以上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专业博览会和文化宣传活动,经参展参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文改办)同意,参展参会费用给予50%补助。

  5.开展表彰评选活动。定期开展优秀文化产业企业、文化产业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奖企业及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6.鼓励原创影视作品制作。对被省、市、县规划确定的重点题材和能够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原创影视(含动漫影视)作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补助。原创影视产品(含动漫影视、不含新闻类节目和宣传专题片)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6万元(县财政专项补助的除外)。原创动漫网游获国家、省、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广或获奖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补助。

  7.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奖励补助10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福建老字号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对获得市知名商标、市优势品牌的文化产业企业给予奖励补助3万元。

  8.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自带资金50万元以上)到重点园区、企业创业的文化创新团队,经专家评审和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三、申报受理

  1.申报受理工作由县文旅局负责,每年12月下发申报通知,统一受理一次本年度申请。

  2.扶持资金评审工作由县文改办负责。

  3.县文改办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上一年度资金安排意见,经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安排拨付。

  四、其他事项

  1.每年新增规上文化产业企业名单由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文化产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收金额及地方留成金额由县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认定。

  2.同一单位、个人,根据我县相关政策,涉及到多项扶持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3.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凡企业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存在弄虚作假、假冒伪劣、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不予享受。

  4.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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