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田政办规〔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管理,维护砂石土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煤矸石等现象发生,消除砂石土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产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根据《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土及煤矸石。

  (二)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场地平整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土。

  (三)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建设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土。

  (四)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河道清淤疏浚、废弃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土。

  项目自用是指用于本项目井巷填充、场地平整回填、道路、挡墙、护坡及沟渠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

  二、处置主体

  县域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由宝田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县矿投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及管理,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应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三、处置程序

  (一)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土及煤矸石,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矿业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矿投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偿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剩余砂石土、煤矸石等资源。处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出自用外的砂石料,可采用年度预计处置量的方式确定数量,有偿化处置费用为公开出让成交价。

  (二)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土的,按照《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的程序进行处置。

  1.属于场地平整项目类。承办单位要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要求,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剩余砂石土方储量核实报告,组织专家论证;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款评估,同时参照基准矿价计算砂石土方价格,基准价与评估价二者较高者作为确定剩余土砂石土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如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筑设计要求和建设需要,可能再次产生剩余砂石土方量达到处置标准的,承办单位应组织第二次估算、评估和处置工作;要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提出实施要求,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属于其他建设项目类。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主体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以及对原施工单位产生的工期、工序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评估,同时落实除尘抑尘的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工程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完工的,剩余砂石土资源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1.移交。形成尾矿资源的矿业权已经灭失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由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2.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3个月内需完成处置。严禁属地乡(镇)政府、园区及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等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剩余砂石土等资源。

  3.计量。具体计量由县矿投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或按实际测量计算、过磅等准确有效的计量方法计量。

  4.评估。由县矿投公司委托资质评估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5.组织出让。由县矿投公司或委托资质单位制定公开出让方案,通过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抵扣工程款。

  6.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矿投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7.综合处置。竞得者应按照出让合同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已处置资源综合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综合利用结束后,应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无法通过验收的,应当组织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四、处置要求

  (一)剩余砂石土、煤矸石等资源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享有竞得后的砂石土、煤矸石处置权,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加工生产企业须有相应的生产资质,且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且不得影响施工方建设。

  (二)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认真履行砂石土、煤矸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

  (三)严禁因处置工作而引发项目范围及周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加工破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涉及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应做好复耕复绿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帐,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五)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挖)砂石土、煤矸石等国家资源。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五、收入分配

  为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处置工作实施,处置收入按县、乡(镇)或园区两级分成,乡(镇)或园区按处置收入20%提取,由县矿投公司核算后直接支付,矿投公司前三年按处置收入60%提取,后两年按处置收入40%提取,剩余收益按季度上缴县财政。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应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矿投公司开展处置工作;各乡(镇)及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对处置工作的实施和处置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田政办〔2023〕3号)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采矿废石弃土、煤矸石,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及时移交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等可处置利用资源;加强对辖区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等可处置利用资源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和制止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可处置利用资源行为,并在第一时间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处置竞得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组织落实处置后的复垦复绿事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县矿投公司对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等可处置利用资源有偿化处置工作,依法调查认定并移送查处非法采矿行为,督促乡(镇)政府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砂石土及煤矸石等可处置利用资源、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县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等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处置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采矿废石弃土、剩余砂石土存储、转运及处理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县矿业流通服务中心:负责对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等可处置利用资源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矿投公司:负责对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等可处置利用资源进行数量测算、价值评估、组织出让工作,处置收益的收取、使用和缴交。

  七、其他规定

  (一)对本方案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案要求执行;对未处置的项目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本方案规定以外的情形,由县矿投公司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之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遵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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