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对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技术强、执法对象少、认定难度大等不宜下放的22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自2024年5月20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4年5月20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田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大田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 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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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68项;附件2第78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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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69项;附件2第79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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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67项;附件2第72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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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18项;附件2第143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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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 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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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19项;附件2第144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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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20项;附件2第145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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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23项;附件2第148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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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二、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24项;附件2第149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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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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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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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22项;附件2第147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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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28项;附件2第153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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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27项;附件2第152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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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30项;附件2第155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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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85项;附件2第104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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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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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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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07项;附件2第126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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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06项;附件2第125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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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1第108项;附件2第127项(涉及18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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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2第65项(单独涉及均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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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2第66项(单独涉及均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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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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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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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未取得管道燃气特 许经营权从事管道燃 气特许经营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城管)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2第95项(单独涉及均溪镇) |
2.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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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加气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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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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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对养殖动物、人体 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 他安全隐患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 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2第139项(单独涉及均溪镇)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 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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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2.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2第139项(单独涉及均溪镇) |
21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含4 个子项) |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 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 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2020 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2第140项(单独涉及均溪镇) |
2.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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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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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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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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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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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生产、销售未取得 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田政规〔2022〕1号附件2第141项(单独涉及均溪镇) |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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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销售的肥料 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