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进一步促进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田政办规〔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田县进一步促进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进一步促进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环〔2023〕24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推动养殖业绿色发展为工作主线,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系统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走出一条空间优化、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稳定的养殖业绿色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切入点,加强对禁养区养殖的日常管控,切实做到发现一起、关闭或拆除一起,2024年底前,100%依法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对可养区内的养殖场进一步完善粪污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设施设备,加快推进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着力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三、重点工作

  1.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前期指导。加强对规模以上畜禽、水产养殖场建设的业务前期指导,做好项目立项、用(林)地备案、用电、取水许可、环评备案、排污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等审查审批手续办理,合理布局绿色养殖空间。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建立规模以上养殖联审联批机制,科学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优化养殖空间布局,推动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有“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一一列出)

  2.开展常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大田生态环境局要联合各乡(镇)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养殖污染环境、禁养区内复养等行为;对养殖场及周边上下游水体实施日常监测,将未达标排放的养殖场视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粪污处理设施及资源化利用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并与存栏量、作物用肥等相匹配;加强耳标发放监管,严把场地检验检疫关,严格控制存栏数;积极发挥河长制作用,将养殖污染问题列入日常巡河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大田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河长办〕)

  3.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严格落实《大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田政文〔2019〕48号)和大田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文件要求,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有破坏生态环境、非法使用药品、乱占耕地或破坏土地种植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超额取用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的可养区内养殖场,要依规依法予以查处;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每季度开展一次养殖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并通过限期升级改造、引导转型转产等方式综合施策,全面整治养殖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

  4.完善投入品溯源机制。建立健全畜禽产业监管随机抽查机制,重点对畜禽产地环境、兽药、饲料购买和使用、生产记录、购销台账、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水产投饵类养殖场项目巡查力度,从严打击违法违规用药和使用其他违禁投入品等行为,严格限制冰鲜幼杂鱼等直接投喂于养殖生产,监督指导养殖企业病死鱼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5.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充分运用电视、网络、自媒体等各类形式,广泛宣传养殖业相关政策法规,宣贯养殖业污染防治新政策新要求,提高群众知晓率;加强入户宣传,引导养殖户绿色养殖;对养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提高广大群众的认同感和参与度,营造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大田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大田县养殖业绿色发展工作专班,专班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副县长担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牵头抓总工作;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养殖业绿色发展工作属地责任,全力做好辖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供电公司)

  2.加强帮扶指导。建立常态化指导和帮扶机制,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养殖密度、饵料投放、环保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技术指导,推动各乡(镇)依法依规开展绿色养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大田生态环境局)

  3.加强激励考核。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乡镇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对于绿色养殖发展工作成绩突出乡镇予以正向激励,对发生养殖污染问题未在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乡镇进行约谈,对落实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大田生态环境局)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本县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具体解释权由县政府授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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