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大田县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开发利用我县旅游资源,将旅游业作为我县今后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促进全县经济繁荣,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面开放本县境内的旅游资源(包括山林、溪流、瀑布、沙滩、溶洞等自然资源,库区、名胜古迹和历史景观资源)。按照《大田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在县旅游事业局的指导与监管下,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县内外民营和外资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建设以下旅游项目:①旅游景区(点)、综合旅游休闲娱乐和温泉疗养场馆的开发建设;②古村古迹和古堡的保护性开发;③星级酒店、旅游宾馆、农家旅馆、度假村、“农家乐”及配套设施建设;④水上娱乐运动项目、垂钓区、陆地运动场及登山运动设施建设;⑤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区及生态农庄建设;⑥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等涉旅项目,做到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旅游产业的经营权可以向社会各界转让,转让期限可灵活确定,在转让经营期限内由业主自主经营,期满后按国家规定处理。
2、放宽旅游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凡在本县境内设立的公司制旅游企业,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可为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凡旅游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达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办理集团登记。
3、简化客源地旅行社来本县设立办事处的审批手续。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均可来本县设立办事处,开展旅游业务。
二、实行补助扶持措施
4、对投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县内外企业或实体实行补助扶持措施。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前五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所得)的全部和后五年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部分;前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政府按此额度补助扶持给企业。
旅游企业当年新招收下岗职工,每年可扣减营业税4800元/人,营业税额不够扣减的部分可依次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继续抵扣。
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部分投资额大、影响面广的重点旅游企业和旅游纳税大户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特殊政策。
三、提供用地优先
5、旅游产业建设用地规划必须与大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符合大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旅游产业建设用地。经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为县以上重点开发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在本县境内投资建设AAAA级以上旅游区的建设用地,实行优先报批建设用地,并可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实施经营优惠政策
6、加大政府导向性投入,建立县旅游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旅游资源保护、重点景区(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规划编制、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旅游宣传促销、旅游项目推介招商、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企业奖励及扶持旅游发展项目等。对在本县新建并评上五星级宾馆(酒店)的奖励20万元,评上四星级宾馆(酒店)奖励10万元,评上三星级宾馆(酒店)奖励5万元;评上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奖励10万元。对旅游公路建设投入的补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
7、对争取到上级扶持的旅游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相应的财政配套资金,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予以扶持。
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方面要对旅游企业及旅游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增加贷款额度,并实行优惠利率。
严禁向旅游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凡征收涉及各类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税金),按现行有关规定属县级收入部分,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
8、鼓励公务员按有关规定带薪休假,鼓励企业将旅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内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五、规范行业管理
9、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加强对旅游景点(区)资源的保护,各乡(镇)、各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区域规划时,要与旅游规划结合起来,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中的旅游区划、功能的变动调整,应事先征得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凡属具有开发前景的旅游景区和旅游资源,旅游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先期安排编制总体规划,并明确界定四至范围,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切实防止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被占用或受破坏。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景点(区)内的基础设施和水源、树木等,严禁擅自在景区内违规从事放牧、养殖、采伐、开矿等行为。
10、全面推行宾馆、饭店、景区等旅游场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准化,推行质量和环境管理认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加强旅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建立旅游统计监测体系,全面提高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11、加强旅游宣传促销,有计划和针对性地在主要客源地建立旅游联络点,有条件的经批准可建立旅游窗口经营服务单位;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努力扩大我县旅游影响。
六、附则
12、本规定由县旅游事业局负责解释。
13、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