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田政文〔2012〕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在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保护区由福建省大田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行使管理职能。

  四、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保护区管理,制定管理规则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调查、保护、管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及科普教育,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五)开展科学研究,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探索自然演变规律,维护生态平衡;

  (六)在不损害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寻求科学利用与合理开发生态旅游资源的途径;

  (七)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进行社区共建。

  五、保护区管理处应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按照保护区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进行。

  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六、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加入当地的各类资源保护协会,以协会章程为基础,构建“三防”常态协调工作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及其边沿地带一切自然灾害及其安全隐患得到有效预防和根本处置。

  七、保护区管理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哨卡,依法行使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检查,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

  八、严禁携带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保护区管理处依法负责对运入、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

  九、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由保护区管理处设立界碑及功能区标志。保护区的界线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

  十、核心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只允许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以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前向保护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十一、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进行。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处管理。

  十二、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树根、开垦、烧荒、开矿、捞沙等影响、干扰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十三、保护区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十四、保护区内的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集。确因科学研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必须依法申请,经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集。

  采集矿物、土壤标本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十五、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实验区内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保护区管理处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野外用火。

  十六、保护区内的村民应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十七、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内的村民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时,应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处的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外来劳动力必须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服从保护区管理处的管理。

  十八、保护区周围的单位在筹建可能对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时,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在建设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九、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强行拆除和恢复植被的费用,由修筑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担。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建立机构的,依法责令其立即撤销,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十、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在保护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依法责令其治理污染,恢复植被,赔偿损失。

  二十二、在保护区内违反《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保护区管理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保护区管理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本规定由大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