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经营主体经营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8号)和《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财农〔2016〕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下经济是指林业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和林地空间资源,通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手段,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双赢的一种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具体包括:
(一)林下种植。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等模式。
(二)林下养殖。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包括林蜂、林蛙及其它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三)相关产品采集加工。主要包括药材、松脂、竹笋、林菌、野菜采集加工等。
(四)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观光休闲、生态体验和森林人家等,形成特色突出、体系完善的森林旅游产品。
第三条 林下经济专项资金是指为保护生态,鼓励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由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级、市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生态优先,适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坚持机制创新,规模适度,提高综合效益,促进林农增收。
第六条 省级、市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为:林农以及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公司+基地+农户”等为林农提供服务,带动林农“不砍树,也致富”的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原则上不补助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采育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林业局,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专项资金由县林业局实行专项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省级、市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如下:
(一)生产支出。含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建设。含道路、水利、电力等支出。
(三)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与技术培训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等与发展林下经济无关的支出和项目间接费用的支出,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开支。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林下经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重点向林下种植铁皮石斛、林下种植金线莲、三叶青、黄花远志、重楼等中草药、林下养殖蜜蜂、棘胸蛙等特种养殖倾斜。年度省市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总量及具体补助标准详见各年度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发展项目,计划投资大于30万元,按项目管理申请申报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已完成一定规模的林下种养大户,可直接申请林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
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户可适当提高(不超过50%)补助标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县林业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县财政和林业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市财政和林业部门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经省、市确定的补助项目,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县财政、林业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30个工作日向县财政、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财政、林业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及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按报账制管理制度,出具正式发票,相关合同等凭据向县林业局报支;县林业局应当在验收合格及建设单位提供完整报账凭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的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用于林下经济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