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建筑业发展,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鼓励企业提升等级,促进高资质企业入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明政〔2015〕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县市(区)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鼓励企业注册迁入我县
(一)我县辖区外建筑业企业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县的,分别给予特级建筑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给予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我县辖区外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具备综合类甲级资质的企业、具备专业类甲级资质的企业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建筑业企业工商注册迁入我县后,企业缴纳税收(所得税、增值税,下同)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到其应得奖励金额时,县财政予以兑现以上相应奖励。
(四)建筑业企业工商注册迁入我县后次年起5个年度内,县财政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额度予以奖励。
(五)建筑业企业注册迁入我县服务期5年以上。
三、支持企业优先承接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工业园区私营业主建设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直接确定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承建商。并按该项目承建商相应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额度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奖励。
四、鼓励企业承接县外工程
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接建安工程,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额度给予奖励。
五、减轻企业负担
(一)我县建筑业企业实行县内年度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年度投标保证金为2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30万元。缴存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参与我县当年度项目投标的不需另行缴存投标保证金。缴存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在我县当年度项目中标后不需另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我县建筑业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企业当年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永久取消该企业农民工工资年度保证金保函资格。
(三)我县建筑业企业在我县项目中标后,履约担保金可按中标合同金额的5%以内缴交,并可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形式。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
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集办公、科研、培训为一体的建筑业总部经济,规划适量总部经济建设用地,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我县按“一事一议”另行研究。
七、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奖励措施,由建筑业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将奖励金额拨付企业。
(二)本意见所涉奖励以建筑业企业纳税额为依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
(三)本意见如与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或重复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意见由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