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田政规〔2025〕2号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放飞后滞空时间长,飘行距离远,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在全县区域范围内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森林火灾和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和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四、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对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应积极予以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大田县公安局,110;大田县消防救援大队,119;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98-7221113;大田县应急管理局:0598-7220737;大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598-7222192。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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