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县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大田县禁燃区范围东至大田县毓秀中学、北至大田县第七中学、西至久盛卷帘门专业加工厂、南至越龙湾。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状况,确定《目录》中的“II类(较严)”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经过批准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同时,强化配合,充分履职,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四、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清洁能源。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五、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城市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国家、省级有出台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田政〔2019〕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大田县高污染禁燃区范围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大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