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大田县部分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3.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4.旅游景点、饮用水水源地;
5.商场、市场、广场、宾馆、影剧院、网吧、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车站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7.城市道路、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8.建筑物、构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9.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
10.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1.森林防火区(距离林地林缘50米内);
12.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即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
三、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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