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
全县实行全年禁止狩猎野生动物(含所有野生鸟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病检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办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实施。确需护农狩猎野猪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禁猎区
下列区域为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各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名胜古迹区,铁路、高速公路及省道、国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重点生态区位。
三、禁猎工具
严禁使用下列工具进行狩猎活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电击装置(电网)、铁夹(野猪夹、野兔夹)、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非人为直接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具(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
四、禁猎方法
严禁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狩猎活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电击、水淹,以及采集、捡拾野生动物卵(蛋)等行为。
五、严禁“无人机坠物狩猎”方法
本通告所指“无人机坠物狩猎”,是指运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镜头等设备,对野生动物进行搜索、跟踪、锁定后,从空中投放钢钎等锐器或其他物体实施猎捕的行为。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实为刑事案件的,给予人民币200元奖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巡查管控,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确保禁猎规定落到实处。
举报电话:0598-7222185(大田县林业局)、110(大田县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林业局承担。
特此通告。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