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田政办规〔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管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夯实粮食安全基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保护耕地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压实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坚决打击各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落实违法用地整改闭环管理,创新治理新模式,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确保耕地保护工作落地见效。

  二、具体措施

  (一)强化巡查监管完善乡(镇)村网格化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对责任区域实施每个月不少于一次的巡查,建立巡查零报告制度,由巡查责任人员书面签字确认巡查结果上报乡(镇)政府,确保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处置。乡(镇)政府要对巡查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巡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用地管理。建设项目选址应提请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自觉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一般性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特别是对公建项目和产业项目,要加强用地规模控制,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提前介入前期选址论证,提前核对地类和规划,并与用地报批涉及的审批部门密切对接。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民住宅用地建设施工全程监管,实行建设用地“四到场”制度,即用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对建设用地实施情况要委托专业测量机构进行勘测定界、审核认定,杜绝少批多建、批东建西。

  (三)从严从快整治。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不放松。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发现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要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查勘,在15日内明确整改方式。采取拆除复耕方式整改的,应在确认违法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复耕,确保复耕符合以下要求:格田台面平整度小于10厘米,不得有垃圾、石块等杂物;需整畦起垄,深度为30—50厘米;需种植农作物,种植密度合理,不得应付式种植;田埂夯实到位。采取补办用地手续方式整改的,在确认违法之日起15日内合理倒排计划,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占用或破坏耕地的行为未整改到位的,相应追加所在乡(镇)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违反规划建设问题依法严格查处,严禁该立案不立案,该申请强制执行不申请等问题,防止“小隐患”变成“大问题”。对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处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查处整改的,从审批方面采取必要约束措施。县政府将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违法用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公益诉讼检察与耕地执法查处协作,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部门联动配合。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接到乡(镇)或其他县直有关单位关于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函件,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处置;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行政处罚事项已赋权乡(镇)实施的,县农业农村局应跟踪、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及时查处到位。对涉及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土地、建筑,在依法处置到位前,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对利用涉及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的土地、建筑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不予办理;对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

  (六)化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实施,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使社会各界理解耕地保护的重大意义,了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促进自觉遵法守法。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要求和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的政策措施等,普及到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进一步强化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

  (七)严肃责任追究。乡(镇)网格化巡查人员应对所负责的网格范围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及时制止处置到位,对制止无效、处置阻力较大的,逐级上报至驻村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对巡查不到位、巡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新增占用耕地违法问题,或对巡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报告和漏报、瞒报的,对网格巡查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乡(镇)对村级报告的违法问题处置不到位或不及时处置造成“两违”问题继续发展和扩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情形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予以追究责任。

  三、附则

  1.本通知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大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风农场参照以上乡(镇)职责,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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