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田政规〔202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

  一、决定废止《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田政规〔2025〕9号),自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决定修改《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田政规〔2023〕7号)部分条款,修改内容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1.将文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的要求”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

  2.将第三点“管控要求”中“发现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修改为:“发现违反本通告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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