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6-0100-2008-00001
  • 备注/文号: 田政办〔2008〕102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8-06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田政办〔2008〕102号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时间:2008-08-06 17: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大田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我县污水处理事业,提高城市污水厂处理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和市物价局《关于大田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批复》(明价[2006]59号)文件精神及《大田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1、根据闽政[2006]31号《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在城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因此凡在大田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我县城区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闽政办[2004]188号文件规定:“2005年底前均应开征污水处理费,且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大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并由下属大田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城区用户代征。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 据此,污水处理费可并入水费缴纳中,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一并征收。

  五、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对自备水源污水代征费由水利局或环保局牵头进行摸底、核查,实行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相应缴交污水处理费。

  六、减免征收对象

  对低保对象、残疾(失去劳动力)、孤寡、企业破产或停产并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凭县民政局、残联、县总工会或劳动局的相关证件,到征收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有效期一年。

  七、管理办法

  1、城市污水处理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实行公示,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代征单位向县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2、代征收单位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加盖公章,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设专户管理,并按时上缴财政,代征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3、代征单位由县财政核准按收缴额的8%提取手续费。

  八、实施步骤

  1、宣传阶段(2008年6月15日~6月30日)

  (1)通过电视向社会公开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征收时间。

  (2)由政府发文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告污水处理费的开征。

  (3)各相关部门应通力配合,加大对城区用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缴费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污水处理费的开征。

  2、人员培训和收费系统准备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31日)

  由代征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征收人员的培训工作。代征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城区用户进行排查、摸底、登记、制定相应的任务、时间、计划,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3、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征收衔接工作阶段(时间2008年8月1日~9月30日)

  由自来水公司做好征收前缴费系统软件升级,相关数据对接和调整,由县财政局核准在2008年9月30日前印制统一的污水处理费收费票据。

  4、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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