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00-0200-2019-00034
- 备注/文号: 田政〔2019〕11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7-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大田县工业(制造业)招商引资优惠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工业(制造业)项目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工业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集聚,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除了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地政策
1.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发挥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作用,引导工业项目优先在开发区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2.项目用地起始价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评估确定,通过挂牌方式出让。
3.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弹性出让方式(缩短出让年限、先租后让、长期租赁)供应工业用地,属租赁供地的,由建设用地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施工等手续,促进工业项目入驻开发区(园区)。
4.入驻开发区(园区)项目实行用地“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
二、奖励政策
对依法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园区规划要求及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方向(有税型、环保型、节地型、科技型)的工业(制造业)项目(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重点项目),根据其对财政(含中央、地方)贡献率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企业扩大生产。
(一)新建项目
1.奖励条件:
(1)投资强度:入驻省级开发区(园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入驻省级开发区(园区)之外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强度达到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文件规定的分类分行业投资强度最低标准的参照值的150%以上。
(2)地均税收:入驻省级开发区(园区)工业项目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入驻省级开发区(园区)之外的工业项目地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
(3)建设年限:供地之日起二年内建成投产。
(4)奖励范围:投资企业年度对财政(含中央、地方)贡献100万元以上。
2.奖励内容:
(1)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度对财政(含中央、地方)贡献100万元(含)到500万元,按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给予奖励。年度财政(含中央、地方)贡献每增加500万元,按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每增加5%给予奖励。
(2)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企业新创建各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凡通过国家级、省级有关机关认定的,凭正式发文或通报文件给予企业10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3)鼓励集约用地。对项目用地容积率达到控制指标110%以上,建设4层以上(含4层)标准厂房且单幢厂房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建成投产时,按该幢车间用地面积给予补助1万元∕亩,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投入。
(4)给予山区企业高管人才生活补贴。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高管人才,按其对县级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由县财政连续三年给予奖励作为个人生活补贴。
(5)对县政府鼓励重点发展的工业项目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按参展费用(展位费、报名费)的50%予以补助(涉及多项补助的按就高计算),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技改扩建项目
1.奖励条件: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重点项目,在二年内完成投资竣工验收投产,按照核算年度财政(含中央、地方)贡献较上年度增量50万元以上。
2.增量部分确认:以技改扩建前年度对财政(含中央、地方)贡献为基数,技改扩建投产后对财政(含中央、地方)贡献总额减去该基数为增量部分。
3.奖励内容:投产后二年内按企业年度对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新建特别重大项目
1.奖励条件:在大田县境内投资的单体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年度实缴税收5000万以上工业项目;在大田境内设立企业总部、建设单体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年度实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工业生产基地的项目;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工业外资项目;国家级重大科技研发平台等。
2.奖励标准:供地之日起三年内建成投产,自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年度对县级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确定奖励资金额度,总额度不超过下列额度总和:第一、二、三年度企业对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总和;第四、五年度企业对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总和。
3.其他奖励:同等享受新建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新能力、集约用地、高管人才生活补贴及企业参展”等方面的奖励政策。
三、规费优惠
1.入驻开发区(园区)的企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视企业对县级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2.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可以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四、实行项目 “一事一议”政策
对引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实行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1.中国企业500强投资项目。
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服务保障
实行新办项目全程引导办理服务制,对外来客商投资和本县业主投资的重点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审批和办理的,落地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引资部门配合;其它项目由引资单位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程领办各种手续,费用由业主自理。
六、附则
1.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其认定由县招商办和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以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县招商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审计局、统计局、住建局等部门实地察看、审核资料后,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2.本规定自2019年 7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田政〔2017〕17 号文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原有优惠政策执行。
3.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