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100-0200-2019-00035
  • 备注/文号: 田政文〔2019〕23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4-22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创新创业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田政文〔2019〕23号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时间:2019-04-22 11: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创新创业产业园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大田创新创业产业园(原福塘轻工业区,以下简称“双创园”)的企业入驻,推进高质量发展,提升双创园经济和社会效益,孵化、培育和壮大我县中小微企业,激发园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体活力。结合双创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途

  双创园厂房用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仓储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轻工业为主的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同时为入驻企业配套办公宿舍、餐饮、商超、展馆、公共服务中心及人才公寓基础设施。(具体规划用途附后)

  二、入驻基本条件

  (一)所有入驻双创园的中小微企业应属于环保型、有税型的企业,鼓励科技型创新企业入驻,并应在园区内注册新的独立核算法人和在大田县税务部门缴纳税收。

  (二)电子商务企业(包含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应是大田县电商协会会员单位,并在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报送统计报表,同意接受大田县电商协会管理和监督指导。

  (三)入驻的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应租满一层。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在孵化阶段及仓储、物流企业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四)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每层在大田县纳税不得少于25万元/年(不满1年的,平均单层不少于2.1万元/月)。

  (五)入驻企业必须遵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双创园”相关管理规定。且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租金和物业费

  (一)租金和物业费标准:

  1.厂房的租金7元/平方米·月,办公宿舍的租金8元/平方米·月;物业费1元/平方米·月(含公共场所维修基金);园区配套餐饮、商超等场所的租金由国投公司按市场价确定。

  2.入驻的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从第二年度起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平均每层在大田县实现纳税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高于15万元(含15万元)的,下一年度厂房的租金加收2元/平方米·月;纳税低于15万元的,下一年度厂房的租金加收4元/平方米·月。

  3.电子商务企业租赁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租赁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在租金优惠期满后,租金税收考核政策按其租赁面积的比例参照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执行。

  (二)优惠政策:

  1、电子商务企业办公区域入驻的前三年免租金,后两年租金优惠50%;仓储区域入驻的前三年租金优惠50%。已经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入住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2、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新入驻的第1-2年厂房租金优惠2元/平方米·月(已经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入住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2年度起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平均每层在大田县实现纳税(每户企业实现纳税以税务机关确认的税收入库数为准,下同)高于25万元的,每多缴纳20万元下一年度厂房租金优惠1元/平方米·月,最高优惠6元/平方米·月。(注:实现纳税含出口退税即征即退部分,下同)

  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企业和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厂房的租金优惠30%;经国家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厂房的租金优惠50%。(与纳税的租金优惠不同时享受)

  4、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孵化期的租金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5、每层纳税连续三年达5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如因增资扩产需增加厂房面积的,可给予优先考虑。

  四、企业入驻流程

  (一)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企业入驻流程:

  1.企业向电商协会提交《大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协会初审后,报县商务局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应与县国投公司签订入驻合同。

  2.电子商务企业需求面积超过300㎡以上的,经县国投公司和商务局共同会审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入驻流程:企业提出入驻申请,招商引资部门提出意见。若企业只租赁一层的,由县国投公司研究批准;租赁一层以上三层以内的,经县国投公司研究批准后报县国资办备案;租赁三层及以上的,经县国投公司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凡申请入驻企业经批准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国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的,取消入园资格。

  五、入驻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条件退出园区: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用途或转租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或物业费等,累计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

  (三)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满三年后,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未能纳入限上企业统计的。

  (四)生产制造型中小微企业连续二年平均每层每年在大田县缴纳税收低于25万元的。

  六、合同签订

  由国投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满足入驻条件的企业到期可以申请续签。

  七、监督管理

  县国资办、县商务局应加强对双创园运营的监督管理。

  八、附则

  (一)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县国投公司、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双创园房产用途情况表

楼号

层数

面积(㎡)

用途

备注

1

1-4

2880

电商等企业经营场所

 

5-6

1440

人才公寓

 

2

1

830

展馆、餐饮和商超场所等

 

2-6

4150

宿舍

 

5

1-3

1830

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企业经营场所

 

4-6

1830

宿舍

 

3、4、

6、8

1

8600

仓储、物流经营场所

 

2-4

25800

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9

1-3

6300

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4

2090

电商企业经营场所

 

11

1-3

6600

电商企业经营场所

 

4

2200

科创服务中心、电商孵化中心

 

  注:双创园房产原则上按本规划用途使用,若有特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相互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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