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01-0200-2010-00001
- 备注/文号: 田政办〔2010〕96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8-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东风农场:
《大田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管护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制度。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大田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调动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护林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巩固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33号)、《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闽林〔200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六大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农办〔2009〕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推荐、选聘、考核、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合理设置和管理好护林员队伍,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和稳定林区秩序,促进生态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和管护难易程度,选聘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和森林防火责任区。
第二章 护林员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护林员是设在基层的一支管护生态公益林的队伍,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林业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护林员由村委会推荐,林业站考核,所在乡(镇)政府批准,报送县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满60周岁不再续聘),身体健康,热爱林业,责任心强,管护经验丰富,常年在本村居住。
第八条 护林员配置:3000亩(含3000亩以下)公益林配备1名护林员,每增加3000亩公益林增设1名护林员;行政村配1-2名护林员的,其中1名由村级林业员兼任;行政村配护林员3人以上(含3人)的要成立护林小组,小组长由村级林业员担任。自然保护区、国管站、采育场、城关林场、华兴林场、东风农场等单位及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自行择优确定护林员。
第九条 护林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共同管理,林业站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指导、考核,并于次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林业局财务,以便及时发放护林员直接管护费。
第十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3年,根据年终考核情况继续聘用或解聘。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护林员要管护好责任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不受破坏。
(二)定期或不定期巡护本责任区,在非防火期内,每月巡山管护不少于10天;防火期内每月巡山管护不少于15天;但在禁火期间内,必须做到天天巡山管护。同时要建立护林工作登记簿,记录当日的管护情况。
(三)协助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严控野外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上山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林业站和村委会报告。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四)协助林业站开展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发现非正常枯死的林木应及时向林业站报告。
(五)制止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非法采(捕)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及时向林业站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六)每月定期向当地政府或林业站汇报1-2次,报告当月的巡山管护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林农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盗砍滥伐、违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林业部门处理。
(二)对未经用火批准,不听劝阻强行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护林员直接管护费。根据《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33号)文件规定,按月以“一卡通”形式发放护林员直接管护费。
第四章 乡(镇)政府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监管主要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护林例会,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负责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选聘、考核、业务培训和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发放工作。
(三)负责建立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监管工作目标责任制,划分管护责任区和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五)负责各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实行年终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管护期间,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无盗砍滥伐、无侵占林地,管护成效显著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的,责任区内保持3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
(四)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六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履行管护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或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被破坏的;
(三)在本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长期脱岗,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年终管护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不能很好地履行管护职责,但又未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扣发当月10%的护林直接管护费;第二次发现,扣发当月30%的护林直接管护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予以解聘。扣发的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作为护林员年终考评奖励资金,全县统筹使用,不足部分由育林金支付。护林员奖励考评办法由县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