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01-0200-2019-00084
- 备注/文号: 田政办〔2019〕77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和加快大田县总部经济企业发展,提升经济综合实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我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程序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企业500强、省综合排名100强等企业在我县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县新增缴纳税收(增值税、所得税,下同)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经济企业;
(二)企业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我县,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企业年度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科技型总部经济企业;
(三)企业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我县,并把县外生产经营业务汇总到我县结算,企业年度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生产型总部经济企业;
(四)企业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我县,并把县外销售、服务(含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类)、研发、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业务汇总到我县结算,企业年度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职能型总部经济企业;
(五)2018年(含)以后在我县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符合本条第(一)至(四)款情形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
(六)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经大田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类型总部经济企业。
第二章 机构资金
第三条 成立大田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发改部门的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政、工信、住建、交通、商务、招商等部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政策修订和扶持政策兑现等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发改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兑现经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补助。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产业发展。
第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县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五年租金补助,每年按10万元标准逐年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 年内不得出(转)租或者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县自行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作为办公用房装修费用补助。
同一总部经济企业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和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我县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第九条 鼓励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加大总部经济企业招商力度。对各乡(镇)、县直部门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完成一个纳税年度所缴纳税收构成地方留成部分,在兑现总部经济企业相应奖励后按其缴纳税收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条 对引进的在国内外具有规模优势和领先水平的大中型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税收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责任单位组织企业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田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达到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的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拟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名单报送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应组织相关财税部门进行复审,核定后将拟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的名单上报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兑现奖励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税收构成地方留成部分达到其应得奖励金额时,县财政予以兑现相应奖励。
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方可申请兑现相应奖励。之后每增缴纳税收500万元,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兑现。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涉奖励措施,由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将奖励金额拨付企业。
第十六条 本意见所涉奖励以总部经济企业纳税额为依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构成地方留成部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经济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发生更名、增资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总部经济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经济企业的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如与国家、省、市或我县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不一致或重复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大田县发展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田政办〔2013〕59号)不再执行。
附件:1.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大田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大田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金龙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余维语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陈剑生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赖伟平 县委常委、副县长
吴文旗 县政府副县长
詹冬华 县政府副县长
林永田 县政府党组成员、财政局局长
成 员:温如凤 县发改局
林奕明 县科技局
杨维瓦 县工信局
肖长祥 县司法局
吴高勇 县人社局
林宗镇 县自然资源局
刘传贵 县住建局
郑际楷 县交通运输局
苏祎群 县商务局
严建忠 县审计局
林春忠 县市管局
林永清 县招商办
华 富 县税务局
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温如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苏祎群、肖明朗、林永清同志兼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附件2
大田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单位性质 |
||||||
注册地址 |
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传真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认定程序 |
□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 □总部企业复核 |
|||||||
年度主要经营状况 |
净资产: 万元 营业收入: 万元 |
|||||||
主要产品(或服务)名称 |
||||||||
审批部门填写 |
||||||||
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税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由申请企业据实填报后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