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2909-3000-2023-00015 文号 奇政〔2023〕90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奇韬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31
标题 奇韬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奇韬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2909-3000-2023-00015
文号 奇政〔2023〕90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奇韬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31
标题 奇韬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奇韬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奇韬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奇韬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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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奇韬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大田县奇韬镇人民政府

2023531

 

 

奇韬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我镇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359)、《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应急〔202325《大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大田县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和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化事故导向,着力防范化解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风险隐患,突出有色、机械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上述重点监管企业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五项重点职责,全面排查与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是全镇工贸行业有色、建材、机械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5项重点整治事项、管理类3项重点整治事项、40项重大事故隐患。各有关所站要按照责任监管和“三个必须”原则,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工贸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工贸企业要对照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5项重点整治事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开展整治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整治企业的重点整治事项标准如下:

(一)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重点整治事项。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是否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学习研究《判定标准》,未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未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未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未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未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未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未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未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是否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未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是否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金属冶炼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工贸企业管理类重点整治事项。

1.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三)有色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7.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建材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 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 3

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

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五)机械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七)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重点整治事项还包括上述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镇安办将通过组织培训、定期调度通报、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核查抽查,并结合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整治企业集中或工作薄弱地区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有关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并做好国家、省、市、县跟踪指导、明察暗访的准备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531日前)。镇政府开展会议动员部署,将实施方案印发至本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

(二)企业自查自纠(2023710日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发现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将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报镇政府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三)专项执法检查(20231110日前)。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级监管原则,突出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职责,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全覆盖的风险隐患排查镇村建站加强工贸企业厂房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监管,加强燃气经营、存储、使用的工贸企业安全排查。镇企业站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技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镇派出所要负责行业领域物流仓储、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镇应急办要统筹推进全县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镇消防所,重点检查工贸企业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性质与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范、防火分隔间距、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道、电气线路敷设等情况。镇安办严查起重机械“大吨小标”、“虚标”、非法改造、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镇林业站要对重点督促木制品加工厂的原料、成品规范摆放、配齐防火设施,加强火源管控和隐患排查。镇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除尘器、沉淀池、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密集企业的重点督查,强化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各所站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通过严格的执法处罚,强化政治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1231日前)。镇政府有关所站要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有关所站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按分级分类原则对辖区内工贸行业和涉及粉尘涉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台账进行再排查摸底,并在省平台更新企业基础信息。要统筹开展工贸行业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执法检查、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周密部署专项行动。

(二)强化督导执法,推进工作开展。各有关所站要督促本辖区、行业领域内重点工贸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镇安办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工作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警示教育。各有关所站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自查“走过场”、重大事故隐患久拖难改的企业,以及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

(四)及时报送材料,做好总结分析。各有关所站于61日前报送动员部署情况,6月份开始每月24日前汇总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调度进展表(见附件1)和专项行动执法检查问题隐患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1129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方刚,联系电话:7438026,邮箱:qt7438026@163.com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奇韬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大田县奇韬镇人民政府

2023531

 

 

奇韬镇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我镇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359)、《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应急〔202325《大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大田县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应急管理部执法工贸局和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化事故导向,着力防范化解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风险隐患,突出有色、机械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上述重点监管企业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五项重点职责,全面排查与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是全镇工贸行业有色、建材、机械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5项重点整治事项、管理类3项重点整治事项、40项重大事故隐患。各有关所站要按照责任监管和“三个必须”原则,对重点整治范围内的工贸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工贸企业要对照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5项重点整治事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开展整治和“双随机”抽查。重点整治企业的重点整治事项标准如下:

(一)工贸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重点整治事项。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是否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学习研究《判定标准》,未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未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隐患能立即整改的,未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未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未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未每月至少开展1次检查)。

2.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未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未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未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带病作业,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未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未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是否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未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是否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金属冶炼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工贸企业管理类重点整治事项。

1.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三)有色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

6.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7.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建材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 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 3

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

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

(五)机械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七)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重点整治事项还包括上述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镇安办将通过组织培训、定期调度通报、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核查抽查,并结合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整治企业集中或工作薄弱地区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有关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并做好国家、省、市、县跟踪指导、明察暗访的准备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531日前)。镇政府开展会议动员部署,将实施方案印发至本辖区内所有工贸企业。

(二)企业自查自纠(2023710日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发现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将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报镇政府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三)专项执法检查(20231110日前)。按照“三个必须”和分级监管原则,突出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职责,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全覆盖的风险隐患排查镇村建站加强工贸企业厂房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监管,加强燃气经营、存储、使用的工贸企业安全排查。镇企业站要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技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镇派出所要负责行业领域物流仓储、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镇应急办要统筹推进全县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镇消防所,重点检查工贸企业厂房、库房、员工宿舍等建筑性质与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范、防火分隔间距、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道、电气线路敷设等情况。镇安办严查起重机械“大吨小标”、“虚标”、非法改造、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镇林业站要对重点督促木制品加工厂的原料、成品规范摆放、配齐防火设施,加强火源管控和隐患排查。镇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除尘器、沉淀池、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密集企业的重点督查,强化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各所站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查处。通过严格的执法处罚,强化政治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1231日前)。镇政府有关所站要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有关所站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按分级分类原则对辖区内工贸行业和涉及粉尘涉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台账进行再排查摸底,并在省平台更新企业基础信息。要统筹开展工贸行业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执法检查、有限空间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周密部署专项行动。

(二)强化督导执法,推进工作开展。各有关所站要督促本辖区、行业领域内重点工贸企业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镇安办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工作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警示教育。各有关所站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集中曝光一批自查“走过场”、重大事故隐患久拖难改的企业,以及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

(四)及时报送材料,做好总结分析。各有关所站于61日前报送动员部署情况,6月份开始每月24日前汇总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调度进展表(见附件1)和专项行动执法检查问题隐患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1129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方刚,联系电话:7438026,邮箱:qt74380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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