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2100-0300-2018-00012 文号 田政文〔2018〕37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6-01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2100-0300-2018-00012
文号 田政文〔2018〕37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6-01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01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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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8〕1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文〔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抓住福建省列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历史机遇,按照国家、省、市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促进我县矿产资源向混合型经济集中、向产业园区集中、向龙头企业集中,产业向深加工延伸、向高附加值延伸、向高税赋延伸(“三集中、三延伸”),做大做强矿业经济。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绿色发展。形成煤炭产能不过剩,金属、非金属矿产业链进一步延伸,战略性矿产资源国有资本控股,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满足生产和群众需求的新局面。以关闭退出和治理复绿为主题,力争到2020年,全县采矿权由现有的101个减少至60个以内,树立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矿山,建成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矿产资源产业化制度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稀土、萤石、铅锌、铁矿、石灰石、高岭土、石墨为首批实行政府资源调配试点矿种,重点培育以下矿产品深加工产业链: 

  1.铸锻产业。根据《大田县铸造产业发展提升规划(2017—2025)》产业布局,按照《大田县铸造行业改造提升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整合我县现有机械铸造企业资源,积极引导企业入驻园区;利用我县丰富的铁矿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争取生产工艺先进、节能环保的大型铸锻生产企业入驻我县,助推我县铸锻产业发展。

  2.水泥产业。依托大田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鑫城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等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提升水泥产业发展水平和行业集中度。

  3.陶瓷产业。加快均溪工业园建设,推动我县陶瓷产业从资源消耗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产业结构从低附加值的一般加工为主向高附加值的研发、设计、营销为主转变。重点扶持培育现有生产企业,积极引进其他陶瓷加工企业。

  4.石墨(烯)产业。加大我县石墨矿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设大田石墨(烯)产业园,打造功能完善的项目承载和产业集聚平台,加快石墨提纯加工项目落地,重点引进、扶持石墨(烯)新材料生产企业,吸引一批石墨(烯)新材料研发机构和应用企业入驻,实现“资源往产业走”的产业转型目标。

  5.硅产业。利用我县丰富的石英矿资源优势,积极引进、扶持硅化物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硅产业链,依托大田县华阳光电有限公司、大田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等现有石英(硅)深加工企业,积极培育打造硅产业集群。

  6.新型建材产业。按照《大田县加快机制烧结砖行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加快培育大型新型建材加工企业,淘汰工艺落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打造绿色建筑材料产业化基地和新型建材产业园,大力发展绿色生态节能墙板、煤矸石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和烧结页岩多孔砖等生态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按城市建设集中供应、机制砂开采、重要工程专供及民生保障供应等四类需求,对全县建筑用石料采矿权设置进行优化布局,大力发展多种规格石料、机制砂等建筑用骨料。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优化矿山布局,控制矿山数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管水平。加大对我县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特别是石灰石、石墨、高岭土等产业化试点矿种,为我县实施矿产资源产业化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从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擅自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行为。

  (三)建立矿产资源国有资本收储基金

  建立矿产资源国有资本收储基金,由县财政提取我县矿业权收益分成的全部或部分用于矿产资源的收储。按照市委、市政府“三集中、三延伸”部署要求,依托我县现有国有矿业公司,对新设的矿业权参与竞争,对有深加工用途的矿种按市场规律积极进行参股或收购,为我县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1.县国有矿业公司积极参与对我县铁矿、石灰石、石墨、高岭土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县国有矿业公司积极与现有矿山企业合作,参股或受让矿山企业的矿业权。

  3.县国有矿业公司积极参与新设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购买新的矿业权。

  (四)建立矿产品流通领域协调管控机制

  在全县范围内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矿产品原料调配机制,对原矿或初级加工的矿产品实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县域范围内合理调配、定向供应,确保本地有深加工的矿产品原矿及成品或半成品不外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县矿产品、半成品供需情况调研。

  严格实行重要矿产品准运和申报制度,严格矿产品准运单据的印制、发放、领用、核销,充分发挥已建立矿产品申报站的管控功能,强化政府对铁矿原矿及精矿粉、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及石墨等矿产品原料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五)实行矿业权审批联审制度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7〕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将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联审表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之一,由县政府组织国土、经信、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对拟新立、延续、变更的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与各类保护区位置关系及“三延伸、三集中”等情况进行认证,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矿业用地。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置矿业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限期扣减避让或关闭退出;已设置的探矿权限期扣减避让或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同时,根据矿种不同,对我县矿业权的新立、延续采取以下管控方式处理:

  1.由县国有矿业公司对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办理采矿权证的石墨资源进行收储;对现有石墨采矿权证,应进行资源产业化或由县国有矿业公司逐步按市场化运作进行收储。

  2.对有深加工用途且可以形成产业链的矿种按照市场规律鼓励建成混合所有制形式。如萤石、钨、铅、锌、铁、锰、石灰石、硅质原料、高岭土等有深加工用途且可以形成产业链的矿种,可以由市、县国有矿业公司参股形成混合所有制矿山企业且产品供应给市、县内深加工龙头企业,也可以由矿山企业与市、县内深加工龙头企业形成产品供应关系,在申办的材料中增加产品供应合同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4〕53号)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承诺所产矿产品原矿及成品或半成品不外销、外运,对市内无深加工企业的,鼓励引进或成立相配套的深加工企业。

  3.对我县现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除保障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需求并符合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且不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规定的安全距离内和均溪河、文江河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采矿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视情予以延续外,其余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开采登记。确需为设区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新设采矿权的,必须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退一进一” (不含机制砂项目),且采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除煤炭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其他没有深加工产业的矿种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

  (六)强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责任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主体责任,落实“打非治违”包保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网格化”巡查制度,依托“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重点区域每周1次的巡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打击非法违规矿山的“即查、即报、即改”和公安提前介入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实现火工、电力、准运凭证等多环节管控。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24小时值班管控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县矿管部门与县公安局要第一时间对接并到达非法采矿现场,落实强制手段;对问题重大的,由县打非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进行联合打击、查处;对明显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落实矿山“打非治违”举报奖励机制。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进一步落实各乡(镇)、矿山企业“井长制”属地和主体责任,加强关闭、废弃矿山的井长巡查制度,健全违法情况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点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及时关闭取缔,完善“四个一”(一编号一拍照图片一巡查台账一档案材料)机制。各挂包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井长制”移动执法易信平台,形成开展“井长制”合力,进一步推进关闭、废弃矿井的督查和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已关闭取缔无证采矿点“死灰复燃”和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落实到位。

  (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治理保证金制度向建立治理基金的衔接过渡。要求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基金,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规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义务。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开采设计实施开采活动,防止非采掘面出现地表裸露和渗坑。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或提取治理基金,未落实矿山水土保持措施以及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受理其相关矿业权业务申请,视情适时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率先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争取到2020年,建立健全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八)建立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机制

  组织开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科学编制废弃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治理。除“三区两线”范围的敏感部位、易灾部位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部署工程措施外,其余地区原则上以“隔绝人为再次破坏,提供自然恢复基础条件”为主。

  要充分利用废弃矿山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包优惠政策,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鼓励采用土地复垦、修复性开采、旅游开发、土地出让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提高治理恢复成效。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申请和实施。争取在2020年底前完成我县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九)探索绿色矿业发展建设机制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7〕305号)的要求,我县作为全省优先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试点县,要努力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深入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引导我县各类矿山实现生态良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要严格落实《大田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力争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矿山,引领带动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

  (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矿山地质环境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多部法律条款,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县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检查巡查,共同指导矿山企业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督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义务;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的日常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水土保持 “三同时”制度;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审批关,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安监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管理力度,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同时,充分发挥我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河长办、生态指挥中心的生态领域违法行为打击震慑作用,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8〕1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明政文〔201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抓住福建省列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历史机遇,按照国家、省、市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促进我县矿产资源向混合型经济集中、向产业园区集中、向龙头企业集中,产业向深加工延伸、向高附加值延伸、向高税赋延伸(“三集中、三延伸”),做大做强矿业经济。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绿色发展。形成煤炭产能不过剩,金属、非金属矿产业链进一步延伸,战略性矿产资源国有资本控股,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满足生产和群众需求的新局面。以关闭退出和治理复绿为主题,力争到2020年,全县采矿权由现有的101个减少至60个以内,树立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矿山,建成1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矿产资源产业化制度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确定稀土、萤石、铅锌、铁矿、石灰石、高岭土、石墨为首批实行政府资源调配试点矿种,重点培育以下矿产品深加工产业链: 

  1.铸锻产业。根据《大田县铸造产业发展提升规划(2017—2025)》产业布局,按照《大田县铸造行业改造提升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整合我县现有机械铸造企业资源,积极引导企业入驻园区;利用我县丰富的铁矿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争取生产工艺先进、节能环保的大型铸锻生产企业入驻我县,助推我县铸锻产业发展。

  2.水泥产业。依托大田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鑫城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等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提升水泥产业发展水平和行业集中度。

  3.陶瓷产业。加快均溪工业园建设,推动我县陶瓷产业从资源消耗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产业结构从低附加值的一般加工为主向高附加值的研发、设计、营销为主转变。重点扶持培育现有生产企业,积极引进其他陶瓷加工企业。

  4.石墨(烯)产业。加大我县石墨矿资源整合力度,加快建设大田石墨(烯)产业园,打造功能完善的项目承载和产业集聚平台,加快石墨提纯加工项目落地,重点引进、扶持石墨(烯)新材料生产企业,吸引一批石墨(烯)新材料研发机构和应用企业入驻,实现“资源往产业走”的产业转型目标。

  5.硅产业。利用我县丰富的石英矿资源优势,积极引进、扶持硅化物下游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硅产业链,依托大田县华阳光电有限公司、大田县金阳矿业有限公司等现有石英(硅)深加工企业,积极培育打造硅产业集群。

  6.新型建材产业。按照《大田县加快机制烧结砖行业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加快培育大型新型建材加工企业,淘汰工艺落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打造绿色建筑材料产业化基地和新型建材产业园,大力发展绿色生态节能墙板、煤矸石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和烧结页岩多孔砖等生态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按城市建设集中供应、机制砂开采、重要工程专供及民生保障供应等四类需求,对全县建筑用石料采矿权设置进行优化布局,大力发展多种规格石料、机制砂等建筑用骨料。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严格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优化矿山布局,控制矿山数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管水平。加大对我县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特别是石灰石、石墨、高岭土等产业化试点矿种,为我县实施矿产资源产业化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从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擅自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行为。

  (三)建立矿产资源国有资本收储基金

  建立矿产资源国有资本收储基金,由县财政提取我县矿业权收益分成的全部或部分用于矿产资源的收储。按照市委、市政府“三集中、三延伸”部署要求,依托我县现有国有矿业公司,对新设的矿业权参与竞争,对有深加工用途的矿种按市场规律积极进行参股或收购,为我县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1.县国有矿业公司积极参与对我县铁矿、石灰石、石墨、高岭土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县国有矿业公司积极与现有矿山企业合作,参股或受让矿山企业的矿业权。

  3.县国有矿业公司积极参与新设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购买新的矿业权。

  (四)建立矿产品流通领域协调管控机制

  在全县范围内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矿产品原料调配机制,对原矿或初级加工的矿产品实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县域范围内合理调配、定向供应,确保本地有深加工的矿产品原矿及成品或半成品不外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县矿产品、半成品供需情况调研。

  严格实行重要矿产品准运和申报制度,严格矿产品准运单据的印制、发放、领用、核销,充分发挥已建立矿产品申报站的管控功能,强化政府对铁矿原矿及精矿粉、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及石墨等矿产品原料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五)实行矿业权审批联审制度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7〕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将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联审表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之一,由县政府组织国土、经信、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对拟新立、延续、变更的采矿权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与各类保护区位置关系及“三延伸、三集中”等情况进行认证,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矿业用地。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置矿业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限期扣减避让或关闭退出;已设置的探矿权限期扣减避让或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同时,根据矿种不同,对我县矿业权的新立、延续采取以下管控方式处理:

  1.由县国有矿业公司对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办理采矿权证的石墨资源进行收储;对现有石墨采矿权证,应进行资源产业化或由县国有矿业公司逐步按市场化运作进行收储。

  2.对有深加工用途且可以形成产业链的矿种按照市场规律鼓励建成混合所有制形式。如萤石、钨、铅、锌、铁、锰、石灰石、硅质原料、高岭土等有深加工用途且可以形成产业链的矿种,可以由市、县国有矿业公司参股形成混合所有制矿山企业且产品供应给市、县内深加工龙头企业,也可以由矿山企业与市、县内深加工龙头企业形成产品供应关系,在申办的材料中增加产品供应合同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4〕53号)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承诺所产矿产品原矿及成品或半成品不外销、外运,对市内无深加工企业的,鼓励引进或成立相配套的深加工企业。

  3.对我县现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除保障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需求并符合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且不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规定的安全距离内和均溪河、文江河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采矿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视情予以延续外,其余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开采登记。确需为设区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新设采矿权的,必须按照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退一进一” (不含机制砂项目),且采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除煤炭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外,其他没有深加工产业的矿种原则上不再新设矿业权。

  (六)强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责任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主体责任,落实“打非治违”包保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网格化”巡查制度,依托“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管理信息系统”严格落实重点区域每周1次的巡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打击非法违规矿山的“即查、即报、即改”和公安提前介入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实现火工、电力、准运凭证等多环节管控。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24小时值班管控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县矿管部门与县公安局要第一时间对接并到达非法采矿现场,落实强制手段;对问题重大的,由县打非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进行联合打击、查处;对明显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落实矿山“打非治违”举报奖励机制。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事实尚没有他人举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未发现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进一步落实各乡(镇)、矿山企业“井长制”属地和主体责任,加强关闭、废弃矿山的井长巡查制度,健全违法情况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点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及时关闭取缔,完善“四个一”(一编号一拍照图片一巡查台账一档案材料)机制。各挂包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井长制”移动执法易信平台,形成开展“井长制”合力,进一步推进关闭、废弃矿井的督查和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已关闭取缔无证采矿点“死灰复燃”和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生,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落实到位。

  (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治理保证金制度向建立治理基金的衔接过渡。要求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基金,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规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义务。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开采设计实施开采活动,防止非采掘面出现地表裸露和渗坑。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或提取治理基金,未落实矿山水土保持措施以及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受理其相关矿业权业务申请,视情适时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关闭,由相关部门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率先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争取到2020年,建立健全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八)建立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机制

  组织开展废弃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科学编制废弃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治理。除“三区两线”范围的敏感部位、易灾部位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部署工程措施外,其余地区原则上以“隔绝人为再次破坏,提供自然恢复基础条件”为主。

  要充分利用废弃矿山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包优惠政策,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鼓励采用土地复垦、修复性开采、旅游开发、土地出让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提高治理恢复成效。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申请和实施。争取在2020年底前完成我县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九)探索绿色矿业发展建设机制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7〕305号)的要求,我县作为全省优先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试点县,要努力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深入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引导我县各类矿山实现生态良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要严格落实《大田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力争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矿山,引领带动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

  (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矿山地质环境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多部法律条款,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县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检查巡查,共同指导矿山企业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督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义务;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的日常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水土保持 “三同时”制度;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审批关,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安监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管理力度,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位一体”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同时,充分发挥我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河长办、生态指挥中心的生态领域违法行为打击震慑作用,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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