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12100-0300-2021-00021 | 文号 | 田政〔2021〕12号 | |||||||||
发布机构 | 大田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6-25 | |||||||||
标题 |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及周边片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及周边片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12100-0300-2021-00021 | |||||||||||
文号 | 田政〔2021〕12号 | |||||||||||
发布机构 | 大田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1-06-25 | |||||||||||
标题 |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及周边片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及周边片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根据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地址: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中路156号,联系电话:0598-7333769),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附件
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完善东部新城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着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妥善做好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范围:宏昌水泥空心砖厂、石灰厂、融合水泥预制厂(含家具厂)、机砖厂(含搅拌站、停车场)等温镇村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温镇村的其他集体土地。具体以批准的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对象: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
二、征收各方主体及组织领导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
(四)组织领导: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在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领导下,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三、征收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文件规定,均溪镇温镇村级别为一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城镇村及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65000元/亩;
(2)园地、经济林地32500元/亩;
(3)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19500元/亩;
(4)未利用地6500元/亩。
耕地范围和群众自行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地类认定如下:
(1)耕地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未改变利用现状的土地(包含水田、水浇地和旱地)以及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的且与土地现状相符合的耕地;
(2)群众自行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按园地标准认定,但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仍按林地补偿。
2.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2600元/亩。
3.非经济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收林地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标准按下列计付:
(1)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造林时间在3年内(含3年)的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500元/亩×2=1000元/亩;
(2)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造林时间在3年以上的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650元/亩×2=1300元/亩;
(3)中龄林(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50%补偿,即3000元/亩×50%=1500元/亩;
(4)成熟林(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即3000元/亩×30%=900元/亩;
(5)竹林按产值的两倍补偿,即毛竹450元/亩×2=900元/亩,小径竹200元/亩×2=400元/亩;
4.园地、经济林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未投产的,按其投入工本费的两倍补偿;已投产的,按该类土地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详见附表1。
(2)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3)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
(4)绿化树苗移植补助标准:详见附表4。
(5)古树及稀有名贵树木补偿,由林业等相关部门评估确定。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砖混5000元/穴,土坟3000元/穴,金斗2000元/穴。
(二)集体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和设备征收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
1.企业房屋征收补偿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给予发放6个月。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付。
4.机器设备搬迁: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参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6.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腾房、交房的,按征收土地和建(构)筑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
四、征收补偿结算办法
(一)集体土地
1.丈量、确认土地,并签订征收协议后,7日内付给50%;
2.完成清表并交地后付清全款。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1.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总补偿款50%;
2.在被征收人办理土地与房屋产权证、水、电销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20%;
3.在被征收人腾房交付,并办理移交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征收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有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其他权属证明原件等相关有效证件。
六、旧房拆除
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拆除,旧料归征收人所有,拆除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七、征收补偿争议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奖惩办法
(一)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可对集体工业用地征收制订具体的奖励办法。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征收和项目建设;辱骂、殴打、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无理取闹、无故拖延搬迁和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抢栽、抢种各类经济作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依据。
(三)本方案授权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计价表
2.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计价表
3.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计价表
4.绿化苗木移植补助标准计价表
附表1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计价表
品种 补偿标准 |
柑桔 |
柿子 |
梨 |
桃 |
柰 |
李 |
茶叶 |
枇杷 |
板栗 |
杨梅 |
油茶 |
未产果的 补助标准 |
2330 |
1320 |
1560 |
1770 |
1770 |
1770 |
2430 |
1810 |
1810 |
1420 |
1200 |
已产果的 补助标准 |
2880 |
2520 |
2920 |
1920 |
3040 |
3000 |
3200 |
3200 |
2400 |
3600 |
1800 |
单位:元/亩
附表 2
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计价表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麻竹、绿竹 |
米径大于 5cm |
株 |
5 |
米径小于 3cm 的不计株数 |
米径 3-5cm |
株 |
3 |
||
香蕉、芭蕉 |
高度大于 2m |
株 |
10 |
高度 1 米以下不计株数 |
高度 1-2m |
株 |
4 |
||
棕树 |
盛产 |
株 |
50 |
小苗不计株数 |
初产 |
株 |
30 |
||
未产 |
株 |
10 |
||
油桐树 |
盛产 |
株 |
200 |
小苗不计株数 |
初产 |
株 |
100 |
||
未产 |
株 |
20 |
||
毛竹 |
米径 7cm 以上 |
株 |
15 |
米径3cm以下不计株数 |
米径 3-7cm |
株 |
5 |
||
种植管理的小径竹 |
米径 5cm 以上 |
株 |
5 |
米径1cm以下的不计株数 |
米径 3-5cm |
株 |
3 |
||
米径 1-3cm |
株 |
2 |
||
房前屋后茶叶 |
盛产 |
株(从) |
30 |
不含连片种植和苗床 |
未产 |
株(从) |
20 |
||
苗 |
株 |
5 |
||
木槿 |
盛产 |
株 |
30 |
|
初产 |
株 |
20 |
||
未产 |
株 |
5 |
||
油茶 |
盛产 |
株 |
100 |
不含苗床 |
初产 |
株 |
30 |
||
未产 |
株 |
8 |
附表 3
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计价表
品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 |
规格说明 |
备注 |
芦柑、雪柑、脐橙、柚、橙 |
大 |
150 |
树冠直径 2m 以上 |
|
中 |
100 |
树冠直径 0.8-2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 0.8m 以下 |
||
温蜜、金桔类、桃、李、梨、柰 |
大 |
150 |
树冠直径 2m 以上,金桔直径 1.5m 以上 |
|
中 |
100 |
树冠直径 1.0-2m,金桔直径 0.8-1.5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 1m 以下,金桔直径 0.8m 以下 |
||
板栗、枇杷、杨梅、柿 |
大 |
200 |
树冠直径 6m 以上 |
|
中 |
150 |
树冠直径 3-6m |
||
初产 |
100 |
树冠直径 1.5-3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 1.5m 以下 |
||
果树苗 木 |
棵 |
2 |
只有主干无分枝或树高 1m 以下 |
|
杉木 |
大 |
50 |
米径大于 20cm 以上 |
米径5cm 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30 |
米径 15-20cm |
||
小 |
20 |
米径 5-15cm |
||
马尾松 |
大 |
40 |
米径大于 20cm 以上 |
米径5cm 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20 |
米径 15-20cm |
||
小 |
10 |
米径 5-15cm |
||
其它树木 |
大 |
50 |
米径大于 20cm 以上 |
米径5cm 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30 |
米径 15-20cm |
||
小 |
10 |
米径 5-15cm |
单位:元/株
附表 4
绿化苗木移植补助标准计价表
类别 |
规格(cm)米径 |
单位 |
地苗移植费单价(元) |
袋苗移植费单价(元) |
备注 |
乔木 |
1 以下(含 1) |
株 |
3 |
||
1-3(含 3) |
株 |
10 |
|||
3-5(含 5) |
株 |
45 |
5 |
||
5-7(含 7) |
株 |
70 |
40 |
||
7-9(含 9) |
株 |
80 |
60 |
||
9-11(含 11) |
株 |
120 |
100 |
||
11 以上 |
株 |
150 |
100 |
||
灌木 |
高度 H 宽度 D |
||||
H:50 D:40 以下 |
株 |
20 |
5 |
||
H:70 D:40-60 |
株 |
25 |
5 |
||
H:100 D:60-80 |
株 |
40 |
30 |
||
H:150 D:80-100 |
株 |
60 |
30 |
||
H:180 D:100-120 |
株 |
100 |
50 |
||
H:250 D:120 以上 |
株 |
150 |
100 |
||
苗床 |
每平方米 20 株以上 (成片) |
平方米 |
40 |
20 |
根据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地址: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中路156号,联系电话:0598-7333769),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附件
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完善东部新城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着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妥善做好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范围:宏昌水泥空心砖厂、石灰厂、融合水泥预制厂(含家具厂)、机砖厂(含搅拌站、停车场)等温镇村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温镇村的其他集体土地。具体以批准的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二)补偿对象: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
二、征收各方主体及组织领导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
(四)组织领导: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在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领导下,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属地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三、征收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文件规定,均溪镇温镇村级别为一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城镇村及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65000元/亩;
(2)园地、经济林地32500元/亩;
(3)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19500元/亩;
(4)未利用地6500元/亩。
耕地范围和群众自行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地类认定如下:
(1)耕地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未改变利用现状的土地(包含水田、水浇地和旱地)以及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的且与土地现状相符合的耕地;
(2)群众自行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按园地标准认定,但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仍按林地补偿。
2.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2600元/亩。
3.非经济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征收林地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标准按下列计付:
(1)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造林时间在3年内(含3年)的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500元/亩×2=1000元/亩;
(2)用材林中的幼林(含未成林)造林时间在3年以上的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650元/亩×2=1300元/亩;
(3)中龄林(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50%补偿,即3000元/亩×50%=1500元/亩;
(4)成熟林(用材林)林木补偿费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即3000元/亩×30%=900元/亩;
(5)竹林按产值的两倍补偿,即毛竹450元/亩×2=900元/亩,小径竹200元/亩×2=400元/亩;
4.园地、经济林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未投产的,按其投入工本费的两倍补偿;已投产的,按该类土地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详见附表1。
(2)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3)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
(4)绿化树苗移植补助标准:详见附表4。
(5)古树及稀有名贵树木补偿,由林业等相关部门评估确定。
5.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砖混5000元/穴,土坟3000元/穴,金斗2000元/穴。
(二)集体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和设备征收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
1.企业房屋征收补偿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给予发放6个月。
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付。
4.机器设备搬迁: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参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6.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腾房、交房的,按征收土地和建(构)筑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
四、征收补偿结算办法
(一)集体土地
1.丈量、确认土地,并签订征收协议后,7日内付给50%;
2.完成清表并交地后付清全款。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1.在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总补偿款50%;
2.在被征收人办理土地与房屋产权证、水、电销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20%;
3.在被征收人腾房交付,并办理移交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征收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有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其他权属证明原件等相关有效证件。
六、旧房拆除
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拆除,旧料归征收人所有,拆除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七、征收补偿争议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奖惩办法
(一)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可对集体工业用地征收制订具体的奖励办法。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征收和项目建设;辱骂、殴打、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无理取闹、无故拖延搬迁和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和抢栽、抢种各类经济作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片区开发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依据。
(三)本方案授权大田县原石凤水泥厂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计价表
2.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计价表
3.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计价表
4.绿化苗木移植补助标准计价表
附表1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计价表
品种 补偿标准 |
柑桔 |
柿子 |
梨 |
桃 |
柰 |
李 |
茶叶 |
枇杷 |
板栗 |
杨梅 |
油茶 |
未产果的 补助标准 |
2330 |
1320 |
1560 |
1770 |
1770 |
1770 |
2430 |
1810 |
1810 |
1420 |
1200 |
已产果的 补助标准 |
2880 |
2520 |
2920 |
1920 |
3040 |
3000 |
3200 |
3200 |
2400 |
3600 |
1800 |
单位:元/亩
附表 2
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计价表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麻竹、绿竹 |
米径大于 5cm |
株 |
5 |
米径小于 3cm 的不计株数 |
米径 3-5cm |
株 |
3 |
||
香蕉、芭蕉 |
高度大于 2m |
株 |
10 |
高度 1 米以下不计株数 |
高度 1-2m |
株 |
4 |
||
棕树 |
盛产 |
株 |
50 |
小苗不计株数 |
初产 |
株 |
30 |
||
未产 |
株 |
10 |
||
油桐树 |
盛产 |
株 |
200 |
小苗不计株数 |
初产 |
株 |
100 |
||
未产 |
株 |
20 |
||
毛竹 |
米径 7cm 以上 |
株 |
15 |
米径3cm以下不计株数 |
米径 3-7cm |
株 |
5 |
||
种植管理的小径竹 |
米径 5cm 以上 |
株 |
5 |
米径1cm以下的不计株数 |
米径 3-5cm |
株 |
3 |
||
米径 1-3cm |
株 |
2 |
||
房前屋后茶叶 |
盛产 |
株(从) |
30 |
不含连片种植和苗床 |
未产 |
株(从) |
20 |
||
苗 |
株 |
5 |
||
木槿 |
盛产 |
株 |
30 |
|
初产 |
株 |
20 |
||
未产 |
株 |
5 |
||
油茶 |
盛产 |
株 |
100 |
不含苗床 |
初产 |
株 |
30 |
||
未产 |
株 |
8 |
附表 3
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计价表
品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 |
规格说明 |
备注 |
芦柑、雪柑、脐橙、柚、橙 |
大 |
150 |
树冠直径 2m 以上 |
|
中 |
100 |
树冠直径 0.8-2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 0.8m 以下 |
||
温蜜、金桔类、桃、李、梨、柰 |
大 |
150 |
树冠直径 2m 以上,金桔直径 1.5m 以上 |
|
中 |
100 |
树冠直径 1.0-2m,金桔直径 0.8-1.5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 1m 以下,金桔直径 0.8m 以下 |
||
板栗、枇杷、杨梅、柿 |
大 |
200 |
树冠直径 6m 以上 |
|
中 |
150 |
树冠直径 3-6m |
||
初产 |
100 |
树冠直径 1.5-3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 1.5m 以下 |
||
果树苗 木 |
棵 |
2 |
只有主干无分枝或树高 1m 以下 |
|
杉木 |
大 |
50 |
米径大于 20cm 以上 |
米径5cm 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30 |
米径 15-20cm |
||
小 |
20 |
米径 5-15cm |
||
马尾松 |
大 |
40 |
米径大于 20cm 以上 |
米径5cm 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20 |
米径 15-20cm |
||
小 |
10 |
米径 5-15cm |
||
其它树木 |
大 |
50 |
米径大于 20cm 以上 |
米径5cm 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30 |
米径 15-20cm |
||
小 |
10 |
米径 5-15cm |
单位:元/株
附表 4
绿化苗木移植补助标准计价表
类别 |
规格(cm)米径 |
单位 |
地苗移植费单价(元) |
袋苗移植费单价(元) |
备注 |
乔木 |
1 以下(含 1) |
株 |
3 |
||
1-3(含 3) |
株 |
10 |
|||
3-5(含 5) |
株 |
45 |
5 |
||
5-7(含 7) |
株 |
70 |
40 |
||
7-9(含 9) |
株 |
80 |
60 |
||
9-11(含 11) |
株 |
120 |
100 |
||
11 以上 |
株 |
150 |
100 |
||
灌木 |
高度 H 宽度 D |
||||
H:50 D:40 以下 |
株 |
20 |
5 |
||
H:70 D:40-60 |
株 |
25 |
5 |
||
H:100 D:60-80 |
株 |
40 |
30 |
||
H:150 D:80-100 |
株 |
60 |
30 |
||
H:180 D:100-120 |
株 |
100 |
50 |
||
H:250 D:120 以上 |
株 |
150 |
100 |
||
苗床 |
每平方米 20 株以上 (成片) |
平方米 |
4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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