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2116-0300-2023-00022 文号 田农〔2023〕67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5-31
标题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
内容概述 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2116-0300-2023-00022
文号 田农〔2023〕67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5-31
标题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
内容概述 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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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经管)、财政所、林业站、东风农场:

  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明农〔2023〕58号)、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田政文〔2012〕66号)和县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田政文〔2014〕6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和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单位评选

  (一)申报条件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乡(镇)级合作社中择优评选,重点向粮油类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类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的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领办的合作社倾斜。具体标准如下:

  (1)2021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其中: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的合作社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合作社成员数30人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统防统治、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15人及以上;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的合作社5人及以上)。

  (3)注册资金80万元及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50万元及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固定资产50万元及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8000亩次及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1万亩次及以上。

  (4)年经营总收入200万元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50万元及以上;林业类合作社100万元及以上,主营用材林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适当放宽标准)。

  (5)诚信守法,没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没有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

  (6)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80%及以上。

  (7)合作社联合社申报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一年及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中,至少有一个省级及以上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2.家庭农场示范场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原则上从乡(镇)级家庭农场中择优评选,适当向粮油类家庭农场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倾斜。具体标准如下:

  (1)2021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一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

  (2)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精致农业除外),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3)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粮食类家庭农场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年经营总收入30万元及以上(其中家庭林场20万元及以上),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所在乡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及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4)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年限原则上在3年及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按要求备案和鉴证。

  (5)建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6)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

  (二)申报材料要求(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2023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4)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5)合作社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6)财务软件使用情况说明及系统截图;

  (7)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必须用财务软件编写并打印);

  (8)5份成员账户;

  (9)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

  (10)2021、2022年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2)农机合作社需提供农机具台账情况,包括型号、名称、数量等内容;苗木花卉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

  (13)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提供;

  (14)乡(镇)示范社推荐函;

  (15)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还需提供成员社获评省级及以上示范社文件、办公场所图片等材料;

  (16)承诺书,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未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况;

  (17)所有材料需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和农民合作社公章。

  2.家庭农场示范场 

  (1)2023年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和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常年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农场信用报告或家庭农场主个人信用报告;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6)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以及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8)苗木花卉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达到养殖规模要求的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

  (9)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10)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11)乡(镇)示范场推荐函;

  (12)承诺书,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未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况;

  (13)所有材料应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和家庭农场印章。

  (三)申报名额、程序及要求 

  1.申报名额:县级示范社、示范场实行差额评选,各乡(镇)推荐申报名额见附件1。

  2.申报程序:由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向乡(镇)提出申请。各乡(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并行文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大田政府网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林业局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3.申报要求: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按顺序进行排版装订,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县经管站邮箱:dtxjgz@163.com。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5日。

  二、示范单位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20年及以前评定的市级示范社、示范场(已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示范场的不在此列;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示范场但监测未通过的,应参加本次监测)。

  (二)监测程序 

  1.监测对象将监测材料报送所在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对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监测合格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文公布。

  (三)监测要求 

  各乡(镇)将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于2023年6月25日前报送县经管站,电子版发送至dtxjgz@163.com。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各乡(镇)农业部门出具的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

  (2)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附件2);

  (3)2021、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4)、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

  2.家庭农场示范场 

  (1)各乡(镇)农业部门出具的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

  (2)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表(附件3);

  (3)2022年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4)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6)、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7)。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农业、林业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定及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示范单位申报及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市级示范单位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二)各乡(镇)农业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及监测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形成共识。

  (三)各乡(镇)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及监测工作。

  

附件:1.大田县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推荐名额表

    2.2023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3.2023年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监测)表

    4.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5.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6.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7.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8.2023年乡(镇)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审材料审核表

    9.2023年乡(镇)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审材料审核表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大田县财政局  大田县林业局

  2023年5月31日

各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经管)、财政所、林业站、东风农场:

  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及监测的通知》(明农〔2023〕58号)、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田政文〔2012〕66号)和县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田政文〔2014〕6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选和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单位评选

  (一)申报条件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乡(镇)级合作社中择优评选,重点向粮油类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类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的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领办的合作社倾斜。具体标准如下:

  (1)2021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其中: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的合作社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2)合作社成员数30人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统防统治、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15人及以上;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的合作社5人及以上)。

  (3)注册资金80万元及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50万元及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固定资产50万元及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8000亩次及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1万亩次及以上。

  (4)年经营总收入200万元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50万元及以上;林业类合作社100万元及以上,主营用材林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适当放宽标准)。

  (5)诚信守法,没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没有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

  (6)服务带动能力较强,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80%及以上。

  (7)合作社联合社申报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一年及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中,至少有一个省级及以上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2.家庭农场示范场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原则上从乡(镇)级家庭农场中择优评选,适当向粮油类家庭农场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的家庭农场倾斜。具体标准如下:

  (1)2021年6月30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一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独资公司(注册登记为合伙企业或多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

  (2)经营者原则上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精致农业除外),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主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及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3)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粮食类家庭农场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年经营总收入30万元及以上(其中家庭林场20万元及以上),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所在乡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及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4)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年限原则上在3年及以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按要求备案和鉴证。

  (5)建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完整的农事和财务收支记录,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6)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

  (二)申报材料要求(材料按顺序装订,插入页码,编制目录)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2023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市场监管部门盖章);

  (4)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5)合作社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6)财务软件使用情况说明及系统截图;

  (7)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必须用财务软件编写并打印);

  (8)5份成员账户;

  (9)合作社财务人员雇佣合同;

  (10)2021、2022年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1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12)农机合作社需提供农机具台账情况,包括型号、名称、数量等内容;苗木花卉类合作社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

  (13)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参加交易会及博览会等产销对接情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如无,可不提供;

  (14)乡(镇)示范社推荐函;

  (15)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还需提供成员社获评省级及以上示范社文件、办公场所图片等材料;

  (16)承诺书,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未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况;

  (17)所有材料需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和农民合作社公章。

  2.家庭农场示范场 

  (1)2023年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和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常年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农场信用报告或家庭农场主个人信用报告;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6)生产和管理制度材料,以及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需提供由县级农业质监部门出具的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实行赋码出证、凭证销售的证明材料;

  (8)苗木花卉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达到养殖规模要求的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复印件;

  (9)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10)家庭农场注册商标、产品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11)乡(镇)示范场推荐函;

  (12)承诺书,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未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况;

  (13)所有材料应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和家庭农场印章。

  (三)申报名额、程序及要求 

  1.申报名额:县级示范社、示范场实行差额评选,各乡(镇)推荐申报名额见附件1。

  2.申报程序:由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向乡(镇)提出申请。各乡(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并行文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级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大田政府网进行公示。对评定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林业局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3.申报要求: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按顺序进行排版装订,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县经管站邮箱:dtxjgz@163.com。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5日。

  二、示范单位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20年及以前评定的市级示范社、示范场(已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示范场的不在此列;获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示范场但监测未通过的,应参加本次监测)。

  (二)监测程序 

  1.监测对象将监测材料报送所在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对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监测合格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文公布。

  (三)监测要求 

  各乡(镇)将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于2023年6月25日前报送县经管站,电子版发送至dtxjgz@163.com。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各乡(镇)农业部门出具的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

  (2)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附件2);

  (3)2021、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4)、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

  2.家庭农场示范场 

  (1)各乡(镇)农业部门出具的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

  (2)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表(附件3);

  (3)2022年农事活动、财务收支等记录复印件;

  (4)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6)、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7)。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农业、林业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评定及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示范单位申报及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市级示范单位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二)各乡(镇)农业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及监测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形成共识。

  (三)各乡(镇)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及监测工作。

  

附件:1.大田县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推荐名额表

    2.2023年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3.2023年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监测)表

    4.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5.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6.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7.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8.2023年乡(镇)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审材料审核表

    9.2023年乡(镇)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审材料审核表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大田县财政局  大田县林业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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