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01-3000-2025-00006
- 备注/文号: 田政办〔2025〕8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闽司〔2025〕48号)要求,现就规范本县涉企行政检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理清行政检查权责,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检查方式方法,既防止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滥,又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现象,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清理四类“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和个人”(即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5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查情况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机关资格确认工作,并于2025年5月底前在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县、乡两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措施均需县、乡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2025年5月底前,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闽执法”平台对本单位执法人员资格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标准。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做好衔接配套工作,持续规范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2025年10月底,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和行政检查标准。2025年底,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分批分次将涉企行政执法机关、人员、事项、依据、文书、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在“闽执法”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
(四)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属于涉企行政检查,均应纳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检查事项不得组织实施,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
(五)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对象库,明确并公布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等对检查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合理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对存在潜在违法风险隐患或严重失信的企业,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六)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对有计划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检查重点,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中确定可以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乡(镇)赋权行政执法事项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的指导工作。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备案。
(七)推广非现场检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广泛运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技术监测、数据研判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实现监管目的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总结非现场检查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本领域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非现场检查的实施。
(八)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不同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应当按照跨层级、跨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要求,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参与“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分为牵头检查单位和协同检查单位。牵头检查单位一般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原则确定,具体负责“综合查一次”检查任务的组织实施、任务派发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主动申请或按牵头单位组织部署,积极参与“综合查一次”工作。 牵头单位会同协同单位依据信用评定、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数量、频次、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形成全县“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报县级政府审定后通过“闽执法”平台向社会公布。
(九)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确需对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专项检查计划,需提请县政府批准,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县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部署的专项检查,可备案后直接组织实施。
(十)严格行政检查程序。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闽执法”平台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及时告知检查结果。违规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投诉举报。逐步推行“入企扫码”,严控入企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行“一表通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一)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十二)强化行政检查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建议提示等柔性执法手段,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执普一体、精准普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包括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参观、考察、调研、学习、观摩等非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行政提醒并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三)优化案件移送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全县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强化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执行,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规范、细化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机关责任,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训内容。
(十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等设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窗口,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收集关于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十六)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将不具备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实施检查、全县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等行为纳入行政执法监督重要内容。要运用日常监督、综合监督、专项监督等,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进度实效。
(十七)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闽执法”平台,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和片区联合执法机制,切实消除多头重复交叉执法;要利用好“我监督”功能,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和反映问题,提升企业的执法参与度和监督力度。全县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发挥“重复多头执法预警”功能,实现重复多头交叉执法行为实时提醒、核实、监督、整改闭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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