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2101-1100-2020-00019 文号 田政办〔2020〕27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5-19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2101-1100-2020-00019
文号 田政办〔2020〕27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5-19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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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东风农场:

  为深入学习贯彻3月6日习近平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高民政兜底保障水平,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现将《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提高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工作时效,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救〔2020〕21号)、《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通知》(明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责任,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和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退出。

  (二)动态管理,规范有序。年度集中审核审批和每月动态调整相结合,保障对象主动报告和村、乡(镇)复核相结合,加强对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三)乡(镇)审批,及时高效。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直接由所在乡(镇)审批的工作要求,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识别不够精准、审批不够及时等问题,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债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高额价值收藏品以及其他财产。

  (二)特困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我县根据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30%,全护理的不低于9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可适时调整,具体由县民政局根据省、市部署统一公布。

  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程序包括申请、乡(镇)审核、入户抽查复核和乡(镇)审批等,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工作制度,即:乡(镇)审核、审批,乡(镇)审核、审批结果公示。

  (一)申请 

  申请低保或特困供养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代理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驻村(居)领导、驻村工作队干部要严把初审关,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大田县农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或大田县特困人员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和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等。

  本县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但在实际居住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低保或特困供养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说明。各乡(镇)应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的备案制度,并严格核查管理。

  (二)乡(镇)审核 

  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成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评议小组。①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和驻村(居)领导等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审批工作。②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驻村(居)领导、驻村(居)工作队长、民政办主任等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审核工作。③成立各村(居)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驻村(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驻村(居)工作队长、村(居)书记、村(居)主任担任,成员由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家庭经济、实际生活状况等,并组织民主评议。

  2.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在申请对象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平台或会同公安、人社、住建、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3.开展入户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省核对平台反馈的数据,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展开调查:一是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人口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估算上年度家庭收入;二是对特困申请人的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三是对特困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按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4.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入户调查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居)低保和特困供养民主评议小组对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时,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形成记录并存档。

  5.做好审核工作。各乡(镇)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给予低保和特困供养、护理等级提出建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做好审核结果公示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7天。

  (三)入户抽查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提出审批意见前要组织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0%,可采取各村斜交叉或专门人员抽查等方式。

  (四)乡(镇)审批 

  审核结果公示和入户抽查复核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提出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在审批过程中,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审批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护理等级等信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或乡(镇)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后,再作出审批决定。

  2.审批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每月5日前将审批结果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3.档案管理。申请审核审批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照年度装档成册并妥善保管。

  五、资金发放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月底,县民政局按照各乡(镇)上报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委托县农村信用社于每月10日左右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对象个人账户或特困集中供养专门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做好福建省家庭经济核对系统、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电子证照系统的录入、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好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管理等。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政策的宣传;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的监督、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县政府的要求,对我县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公布等项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 

  1.年度集中申请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上一年的十一、十二月份进行。

  2.月动态调整。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受理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各乡(镇)应当根据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认真填写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死亡等重大事项报告表。

  3.年度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核对,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对象信息(含新申请对象、相关法定义务人)录入省级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三)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要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审批程序,严防出现“优亲厚友”“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不严肃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东风农场:

  为深入学习贯彻3月6日习近平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高民政兜底保障水平,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现将《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提高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工作时效,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救〔2020〕21号)、《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通知》(明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责任,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和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退出。

  (二)动态管理,规范有序。年度集中审核审批和每月动态调整相结合,保障对象主动报告和村、乡(镇)复核相结合,加强对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三)乡(镇)审批,及时高效。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直接由所在乡(镇)审批的工作要求,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识别不够精准、审批不够及时等问题,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债权、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高额价值收藏品以及其他财产。

  (二)特困供养。特困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我县根据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30%,全护理的不低于9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可适时调整,具体由县民政局根据省、市部署统一公布。

  四、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程序包括申请、乡(镇)审核、入户抽查复核和乡(镇)审批等,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工作制度,即:乡(镇)审核、审批,乡(镇)审核、审批结果公示。

  (一)申请 

  申请低保或特困供养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代理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驻村(居)领导、驻村工作队干部要严把初审关,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大田县农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或大田县特困人员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和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复印件等。

  本县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但在实际居住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申请低保或特困供养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说明。各乡(镇)应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的备案制度,并严格核查管理。

  (二)乡(镇)审核 

  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成立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评议小组。①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和驻村(居)领导等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审批工作。②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驻村(居)领导、驻村(居)工作队长、民政办主任等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审核工作。③成立各村(居)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驻村(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驻村(居)工作队长、村(居)书记、村(居)主任担任,成员由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家庭经济、实际生活状况等,并组织民主评议。

  2.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在申请对象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平台或会同公安、人社、住建、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3.开展入户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省核对平台反馈的数据,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展开调查:一是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人口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并估算上年度家庭收入;二是对特困申请人的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情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三是对特困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按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不能自行作出调查审核结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4.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入户调查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居)低保和特困供养民主评议小组对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时,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情况形成记录并存档。

  5.做好审核工作。各乡(镇)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给予低保和特困供养、护理等级提出建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做好审核结果公示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7天。

  (三)入户抽查复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提出审批意见前要组织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0%,可采取各村斜交叉或专门人员抽查等方式。

  (四)乡(镇)审批 

  审核结果公示和入户抽查复核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提出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在审批过程中,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1.审批结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护理等级等信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或乡(镇)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后,再作出审批决定。

  2.审批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每月5日前将审批结果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3.档案管理。申请审核审批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照年度装档成册并妥善保管。

  五、资金发放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月底,县民政局按照各乡(镇)上报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实际人数和所需金额,编制下个月资金支出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委托县农村信用社于每月10日左右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对象个人账户或特困集中供养专门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做好福建省家庭经济核对系统、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电子证照系统的录入、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好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管理等。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政策的宣传;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的监督、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县政府的要求,对我县的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公布等项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 

  1.年度集中申请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上一年的十一、十二月份进行。

  2.月动态调整。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受理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家庭,各乡(镇)应当根据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认真填写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死亡等重大事项报告表。

  3.年度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核对,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对象信息(含新申请对象、相关法定义务人)录入省级核对平台发起核对。

  (三)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要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审批程序,严防出现“优亲厚友”“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不严肃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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