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12101-1500-2021-00055 文号 田政办〔2021〕81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15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12101-1500-2021-00055
文号 田政办〔2021〕81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12-15
标题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
内容概述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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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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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福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等相关政策、制度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保障标准等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并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制度,建立健全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条件、标准及流程

  (一)申请范围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每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套(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套);已婚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女性年满28周岁、男性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人可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时,共同申请人应系申请人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配偶。

  (二)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含所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满3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家庭私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以下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没有购买商品住房,没有商业用房、商业店铺登记信息,3年内在本县房地产市场没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等)不超过5万元,无代步用小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无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人均年纳税不超过0.5万元;

  (5)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析产满3年后,无房的一方可申请;

  (6)家庭成员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申请。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人员、乡(镇)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满3年或在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需缴交至申请日前一月);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私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以下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没有购买商品住房,没有商业用房、商业店铺登记信息,3年内在本县房地产市场没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等)不超过5万元,无代步用小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无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人均年纳税不超过0.5万元;

  (5)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析产满3年后,无房的一方可申请;

  (6)家庭成员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申请。

  (三)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按国务院政策保障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县政府定价,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0%的比例确定。

  2.由县民政局新核准的低保对象,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非低保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对于县残联新核定的残疾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二级残疾租金全免,三、四级残疾租金减半。

  3.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并留我县工作的新就业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减免三个月公租房房租。

  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将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时间内到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申请登记,领取《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查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应自报名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初审意见。由申请对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送县民政局复核汇总。

  3.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资产进行联审核查,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有关信息审核结果连同申请材料由申请对象一并提交县住建局。

  4.收件时间为17个工作日,即申请受理公告规定时间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算,17个工作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5.县住建局根据准入条件和各部门审核意见,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大田房地产信息网(www.dtfgs.com)和县东街口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二、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及其轮候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按申请、审查、评分、公示程序执行,对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依次轮候,评分办法计分时间计算以公布截止日为准,实行基本分和附加分累加,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优先条件和轮候办法 

  1.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中,下列对象优先选房: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轮候;

  (2)具体困难程度轮候顺序为:低保家庭或残疾家庭、退伍军人困难家庭、其他中低收入家庭;

  (3)相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按申请批次确定轮候顺序,相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按评分高低和申请先后顺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

  2.按上述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计分确定配租轮候先后顺序。

  三、选房管理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1)在公示选房期限内不来选房或未委托他人选房的;

  (2)选房过程中放弃选房;

  (3)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按时办理租住手续的。

  2.为避免保障家庭在公示选房期限内不来选房和在电脑公开摇号选房过程中放弃摇号选房造成房源闲置,可适时增加备选选房人员,人员按确定评分办法分数高低从轮候对象中确定摇号先后顺序,备选人员从电脑公开摇号后剩余房源中进行摇号选房。

  3.保障家庭选房后应在15日之内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金缴交等相关入住手续。

  4.保障家庭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租住手续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为避免房源闲置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由以上原因造成闲置的房源按轮候对象的评分高低先后顺序直接进行分配(不需要进行摇号)。

  四、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是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已享受保障条件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认定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收入、资产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局、人社、住房公积金、人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对申请人家庭情况,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公安交警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登记核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提供企业注册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起前12个月个人涉税收入信息;人社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障缴纳信息或养老金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应提供银行卡、存款信息和银行征信记录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房地产服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提供自有房产(包括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对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复核;县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资产和人均收入,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2.县住建局、民政局以及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结果负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县民政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收入、资产认定工作;乡(镇)、社区居委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受理工作。

  五、配租及退出管理机制

  1.保障对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以下行为: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收入挂靠本人等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保障对象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2.为进一步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对恶意拖欠房租、非法转租转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拒不退房等情况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可以采取暂停水电供应等措施。

  3.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1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1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车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家庭收入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车辆登记之日(二手车过户之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之日起,1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非法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因购房、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收入超标、出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6.承租家庭不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不配合对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言语、短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威胁工作人员,造成公私财物损毁,伤害他人身体,破坏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成员的保障房申请。承租家庭成员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出现上述行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7.申请家庭未婚子女中,女性满28周岁购房,男性满30周岁购房,户口与父母一起,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准,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变更;申请家庭子女已婚购房,户口与父母一起,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准,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变更。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原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继续申请承租该套公共租赁住房,经资格审核符合保障资格后重新签订承租合同;无共同申请人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近亲属,应于1个月内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手续。未及时办理或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

  六、其他规定

  1.本通知所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于我县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转房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2.原暂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福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等相关政策、制度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保障标准等进行调整修订完善,并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制度,建立健全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条件、标准及流程

  (一)申请范围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每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套(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套);已婚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女性年满28周岁、男性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申请人可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时,共同申请人应系申请人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配偶。

  (二)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本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含所辖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满3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人家庭私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以下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没有购买商品住房,没有商业用房、商业店铺登记信息,3年内在本县房地产市场没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等)不超过5万元,无代步用小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无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人均年纳税不超过0.5万元;

  (5)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析产满3年后,无房的一方可申请;

  (6)家庭成员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申请。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大中专院校毕业新就业人员、乡(镇)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满3年或在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需缴交至申请日前一月);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3)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私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以下的,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没有购买商品住房,没有商业用房、商业店铺登记信息,3年内在本县房地产市场没有交易记录;

  (4)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等)不超过5万元,无代步用小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无涉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人均年纳税不超过0.5万元;

  (5)离异前有房产登记信息的夫妻家庭析产满3年后,无房的一方可申请;

  (6)家庭成员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申请。

  (三)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按国务院政策保障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县政府定价,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0%的比例确定。

  2.由县民政局新核准的低保对象,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超保障面积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非低保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对于县残联新核定的残疾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二级残疾租金全免,三、四级残疾租金减半。

  3.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并留我县工作的新就业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减免三个月公租房房租。

  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将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时间内到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申请登记,领取《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查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2.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应自报名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初审意见。由申请对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送县民政局复核汇总。

  3.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资产进行联审核查,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有关信息审核结果连同申请材料由申请对象一并提交县住建局。

  4.收件时间为17个工作日,即申请受理公告规定时间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算,17个工作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5.县住建局根据准入条件和各部门审核意见,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大田房地产信息网(www.dtfgs.com)和县东街口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二、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及其轮候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按申请、审查、评分、公示程序执行,对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列顺序依次轮候,评分办法计分时间计算以公布截止日为准,实行基本分和附加分累加,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评分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优先条件和轮候办法 

  1.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中,下列对象优先选房: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困难程度和申请批次根据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轮候;

  (2)具体困难程度轮候顺序为:低保家庭或残疾家庭、退伍军人困难家庭、其他中低收入家庭;

  (3)相同困难程度的家庭按申请批次确定轮候顺序,相同困难程度且相同申请批次的家庭按评分高低和申请先后顺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

  2.按上述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根据分数从高到低计分确定配租轮候先后顺序。

  三、选房管理

  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1)在公示选房期限内不来选房或未委托他人选房的;

  (2)选房过程中放弃选房;

  (3)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按时办理租住手续的。

  2.为避免保障家庭在公示选房期限内不来选房和在电脑公开摇号选房过程中放弃摇号选房造成房源闲置,可适时增加备选选房人员,人员按确定评分办法分数高低从轮候对象中确定摇号先后顺序,备选人员从电脑公开摇号后剩余房源中进行摇号选房。

  3.保障家庭选房后应在15日之内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金缴交等相关入住手续。

  4.保障家庭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租住手续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为避免房源闲置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由以上原因造成闲置的房源按轮候对象的评分高低先后顺序直接进行分配(不需要进行摇号)。

  四、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是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已享受保障条件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认定工作机制,加大实施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收入、资产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公布;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局、人社、住房公积金、人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核查信息;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对申请人家庭情况,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公安交警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登记核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提供企业注册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起前12个月个人涉税收入信息;人社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障缴纳信息或养老金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应提供银行卡、存款信息和银行征信记录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房地产服务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提供自有房产(包括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对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复核;县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资产和人均收入,签署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资产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意见。

  2.县住建局、民政局以及各乡(镇)、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结果负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县民政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收入、资产认定工作;乡(镇)、社区居委会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初审受理工作。

  五、配租及退出管理机制

  1.保障对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以下行为: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收入挂靠本人等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保障对象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2.为进一步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对恶意拖欠房租、非法转租转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拒不退房等情况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可以采取暂停水电供应等措施。

  3.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1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1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车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家庭收入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车辆登记之日(二手车过户之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之日起,1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资格、非法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因购房、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收入超标、出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6.承租家庭不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不配合对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言语、短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威胁工作人员,造成公私财物损毁,伤害他人身体,破坏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成员的保障房申请。承租家庭成员中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出现上述行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7.申请家庭未婚子女中,女性满28周岁购房,男性满30周岁购房,户口与父母一起,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准,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变更;申请家庭子女已婚购房,户口与父母一起,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准,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变更。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原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继续申请承租该套公共租赁住房,经资格审核符合保障资格后重新签订承租合同;无共同申请人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近亲属,应于1个月内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手续。未及时办理或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

  六、其他规定

  1.本通知所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于我县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转房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2.原暂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申请保障对象评分项目、标准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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