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100-0800-2025-00028
  • 备注/文号: 田政文〔2025〕36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7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的决定(第二批)
田政文〔2025〕36号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09-17 14: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统一部署,切实为基层减负,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闽政办〔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以及长期未实际履行的150项行政执法事项予以收回(见附件1),其中,收回均溪镇94项;收回华兴镇、石牌镇、上京镇、太华镇、建设镇、广平镇、奇韬镇、文江镇、吴山镇、桃源镇、梅山镇100项;收回前坪乡、屏山乡、济阳乡、武陵乡、谢洋乡、湖美乡107项。

  自2025年9月20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5年9月20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对乡(镇)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2),县直相关部门继续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等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田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二批)

      2.大田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留)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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