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11:37 |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田政办函2017〕57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田县人民政府门户

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大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流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凡在县内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内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各信息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各单位编发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并将审批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各乡(镇)、各单位须指定一名信息工作人员,拟定信息内容后,认真填写《大田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上网发布签发单》(可在县政府网站下载表格)。

(二)各乡(镇)、各单位信息审核负责人,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各乡(镇)、各单位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上传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发布。

第七条 各信息责任单位转载中央、省、市、大田新闻信息网等网站和人民日报、福建日报、三明日报等报刊上已刊登发布的信息时,需注明信息来源,并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要严把文字质量关。禁止以链接形式转载。

第八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审核并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各乡(镇)、各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签字后,要做好纸质材料归档工作,以备查阅。各乡(镇)、各单位上传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大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严禁在政府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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