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重大变化:种植和养殖用地“四不准”,一不小心就违法!

日期:2022-07-25 15:47 来源: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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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脱贫攻坚结束后,我国农村进入乡村振兴阶段。乡村如何振兴,如何依法用地,是乡村振兴的各方参与者应认真学习了解的重大问题。我国很多农村乡镇企业并不发达,发展种植和养殖是很多地方发展产业的重要途径。一些农村村民外出打工赚不了多少钱,也想依托农村、依靠土地搞种植或养殖,既能照顾家里,又能增加收入。这本是好事,但去年以来,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如不了解这些政策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给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此前,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是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未经批准不准占用耕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至于如何批准,目前尚未明确具体操作政策,按照要求,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因此,今后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的,应纳入县级政府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不是想什么时间用就什么时间用了。  

  三、不准从事“非粮化”种植。种粮不赚钱,很多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种植业,基本上是流转土地用来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林果业,伴以产品初加工。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今后,想流转耕地种植果树、茶树、花草以及经济作物的,要特别注意是否符合种植要求,不符合种植要求的要小心了。需要提醒的是,不是种植能吃的东西就不是“非粮化”(如树上的水果可以吃,但种植果树属于“非粮化”问题),目前国家没有出台耕地“非粮化”问题清单,种植前需要谨慎咨询。 

  四、未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手续用理方式和程序仍然按照2019年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方式办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自然资源部关于卫片执法的政策规定,卫片执法检查中对设施农用地合法性的判定以备案系统信息为准。未经上图入库备案的,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会被认为是违法用地。因此,获得备案手续的设施农用地,从业者还需要及时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图入库,以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关于法律后果问题。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2020年11月17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后的“非粮化”行为,应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最后,忠告想投资种植和养殖业的朋友: 

  1.应认真选址。搞清楚想用的地方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必须在建设相关设施时予以避让,符合用地政策。如果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只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 用地情况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完善全部用地手续。如果需要占用耕地,应了解是否可以纳入“进出平衡”方案,可纳入的,待“进出平衡”方案批准后再实施,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千万不要随意相信地方招商引资用地承诺,否则,办不了手续损失的是投资人。  

  2.应弄清地类。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不是凭现场看是否种有粮食或是否能种粮食来确定,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即使地块现状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农田或耕地。  

  3.不要“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来源:自然资源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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