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没有履行口头约定,再起纠纷如何解……

日期:2022-09-23 15:51 来源:大田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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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涉事一方没有履行口头约定怎么办?日前,大田县建设司法所在调处一起邻里纠纷时,就遇上了类似的情况。

  案情回顾 

  小高自建房屋侧边水沟地与同村老高土地相邻且界线不清,双方家庭成员在两年前就曾多次发生打闹,后在村干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答应在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划清边界。老高承诺给小高屋侧水沟排水留出空地,且日后小高水沟硬化不予阻拦;小高承诺要拿出一定的金额给老高表示感谢。

  两年后,当小高要对自建房屋侧水沟进行硬化时,老高以小高没有兑现当初承诺为由,跳出阻拦,双方再起纷争。此时的小高表示,其当初约定要给一定的金额作为感谢是“模棱两可”的态度,且双方也未约定具体的金钱数额,老高把钱看得太重了。老高则坚持农村人讲究“土”理,当初确有约定,小高未按约定履行就是反悔赖账。

  因当时参与调解的村干部均已离任,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再次找齐当时参与调解的村干部、知情人,在大家的共同证明下,小高承认确有其事,并当即拿出2000元给老高致歉。至此,两年前的“约定”终于画上句号。

  正所谓,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本,更是维护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小高表示,今后无论身处何时何地,生活有多艰难,都不会再将“诚信”弄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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