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已立案查处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大田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福建省启农地热养殖有限公司在大田县太华镇汤泉村除正常取水外,擅自在蓄水池北侧用水泵从连接大华镇汤泉溪水渠处抽水至蓄水池。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用于取水的水泵取水能力为20立方米/小时,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以及《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编号33水资源管理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裁量标准。
2023年3月16日,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擅自取水行为,清除新增取水设备;二是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田生态罚字〔2023〕7号)。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自觉缴纳了罚款。目前该案已结案。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单位)福建省启农地热养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案,为了逃避缴交水资源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形成震慑,进一步提高企业法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做到依法、依规、规范取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着力构建诚实守信、节水爱水护水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大田县水利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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